一般情況下,沒有必要提起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因為法院會下令恢復原狀。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歸還不能彌補損失,仍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接下來,讓我們從欺詐案受害者的角度來談談賠償問題。
其實對於受害人來說,主要目的不是讓詐騙者坐牢,因為坐牢後拿不回錢,沒有多大意義。
主要目的當然是希望你被騙的錢能被退回去,哪怕只是本金!
因此,受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時,也是因為錢不還而採取的無奈之舉。
如果所有的錢都回來了,誰願意舉報?畢竟,刑事案件,尤其是詐騙案件的立案,並不是那麼容易。
而在整個過程中,無論何時,只要詐騙者還錢,就會受到寬大處罰,甚至免除處罰,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1.受害人在去公安機關報案之前,一般會多次向詐騙人索要欠款,只有當詐騙人拒不還,甚至逃避、隱瞞時,才會選擇報案。
公安機關報案後,沒有立即立案,而是經過了初步核實的過程。
如果對方在初次核查期間退回了錢款,那麼在實踐中,公安機關一般不會再立案詐騙。
2.如果初次核實屬實,不還錢的,則公安機關將立案。
當詐騙犯被抓獲時,公安機關也會問他能不能還錢。
如果立即退還錢款,且罪額不是特別大,則直接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不予刑事拘留。 最起碼,最終會判處緩刑。
當然,如果發現嫌疑不構成犯罪,那麼公安機關就會撤訴。
如果不歸還這筆錢,則進行刑事拘留,並要求檢方批准逮捕。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證據不好,檢察院一般會批准逮捕,但已經還錢的除外。
3.案件到達法院後,如果錢沒有花完,法院會在這個時候開庭並作出判決,然後就會涉及到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回;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可以看出,受害人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二種方式是責令賠償。
欺詐案件顯然屬於後一類。 最後,法院將判定欺詐者為受害人,並命令他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其實,這也省去了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麻煩,但責令賠償也有其不便之處,即他只會退還被害人的實際損失,而不會退還利息。
此時,如果受害人此前已與對方約定了還款利息,甚至需要承擔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如果被責令賠償後仍未履行賠償要求,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對此,地方法院的做法不是很一致,很多法院會受理和裁決,但即使判決,對方也基本不會還款。
畢竟,如果他有這個能力,這個案子就不可能達到量刑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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