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保險清單填寫規範中,“其他診斷”被定義為:住院時並存、較晚發生或影響接受**和/或住院時間長短的情況。 包括併發症和合併症。
其他診斷僅包括影響患者住院病程的那些附加條件這些附加條件包括:需要進行臨床評估;或;或診斷程式;或住院時間延長;或增加護理和監測。 在剛剛發布的 2024 年 ICD-10-CM 編碼和報告官方指南中可以找到乙個有趣的更新。 在其他診斷的定義中,上述表述已修改為“影響患者當前住院治療的具有臨床意義的附加條件”。 關於其他病症是否具有臨床意義,有四種型別的病症:
1.原有疾病
雖然我們知道列表不是第一頁,但在實踐中,列表往往是第一頁。 結果,大量對這次住院治療沒有臨床意義的先前疾病診斷被匯入到列表中。 但是,根據上述報告原則,這些診斷不應出現在健康保險清單中。
但是,疾病的個人或家族史不一定是無法獲得的。 如果臨床醫生指出這些情況對住院治療有影響,則可以將其編碼為替代診斷。
2.檢測結果異常
異常檢查結果(實驗室、X 線、病理等)不應報告,除非臨床醫生指出它們具有臨床意義。 如果結果異常,臨床醫生進一步評估或給予適當的**,編碼人員可以與臨床醫生溝通是否新增適當的診斷。
3.疾病的內在條件
除非參考書或編碼指南中另有說明,否則不應對疾病的內在狀況進行編碼和報告。
例如,如果患者有噁心和嘔吐,並被診斷為胃腸炎,那麼只能編碼胃腸炎,而不能編碼噁心和嘔吐,因為它們是胃腸炎所固有的。
例如,患者因發燒、咳嗽入院,隨後出現呼吸衰竭並被診斷為肺炎。 其他診斷不能編碼發熱和咳嗽,因為它們是肺炎固有的,而其他診斷可以編碼呼吸衰竭,這不是肺炎的常規臨床表現。 然而,在實踐中,要區分一種病症是否是疾病固有的,特別是當這些病症影響DRG權重時,並不容易。
原標題:DRG DIP 中“其他診斷”報告規則。
* |老徐編碼。
編輯 |張晨軒, 張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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