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是指監督和保護缺乏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監督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
網友諮詢:
監護權可以撤銷嗎?
律師答:
監護人的職責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託他人,造成被監護人痛苦的,依照法律規定,其他具有監護人能力的親屬或者組織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法定監護人的資格,並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
律師補充道:
監護人應當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保護被監護人利益除外。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履行監護職責的成年監護人應當最大限度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監護人不得干涉被監護人有獨立處理能力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託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困境狀態的;
3)實施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吳軍律師簡介
天津嘉琦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天津廣播電視台《二哥說事》欄目金牌調解員
天津廣播電視台《**路60分鐘》客座律師
天津廣播電視台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
2024年,他被授予天津市堅持馮橋發展優秀人民調解員
2024年擔任首屆電視人民調解員大賽半決賽、決賽評委
2024年12月,被授予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
2024年被聘為天津市河北區“八五”普法講師團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