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7日,天津市河西區氣象南路一輛非機動車斜穿高速公路,騎車老人與機動車相撞。 一年多後的12月8日,河西區法院在一審中以“致人交通事故罪”判處機動車駕駛人有期徒刑兩年,並當場拘留。
這一判決在法律適用上對一方當事人不公平,對法律的解釋不嚴謹,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基層司法的公信力。 老人騎著自行車從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越過兩條機動車道,在最左側的超車道上與一輛正常機動車相撞,是造成嚴重事故的主要原因。 辦案交警支隊未正視事故原因,但認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安全駕駛屬於違法行為,認定機動車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主要責任, 其中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規範安全、文明地駕駛”。但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非機動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機動車不違反規定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的百分之十以下。 由此可見,事故發生後,機動車駕駛員的處置完全符合本法的規定。 因此,本案的責任認定是沒有疑問的:如何確定機動車對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如果確定是這樣的,那麼在天津河西地區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是否應對與非機動車甚至侵入機動車道的行人的碰撞負責
地方檢察院以交警支隊對機動車所有人負有主要責任為依據,以機動車所有人“違反交通法規,致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並致人死亡”為由,以機動車所有人“犯交通事故罪”為由,指控機動車所有人“犯交通事故罪”。 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以交通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對機動車所有人判處兩年徒刑”。 根據交通事故事故鑑定結果,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駕駛員未飲酒,車速為34km h,制動效能合格。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本案中,機動車所有人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並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但非機動車所有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規定。 顯然,當地檢察院對交通事故的調查還有待商榷。 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必須通過行使檢察權,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在該案的判決中,地區法院認為,“如果遵循辯護人提出的'道路優先規則',那麼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任意與進入機動車道的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碰撞”,因此機動車駕駛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這樣的假設出現在嚴肅的法律判決中是令人震驚的。 非機動車闖紅燈、過馬路造成的事故屢見不鮮,法治早已按照“根據客觀事實劃分責任,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 但本案合議庭認為,辯護人提供的關於中國其他省市發生的類似交通事故的材料,以及當地新聞報道**的材料,不予採信。
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乙個不公正的判決給偏袒和違規行為留下了空間,就會讓更多期待司法公正的基層民眾失望。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汽車保有量已超過3億輛。 在全國範圍內,非機動車非法進入機動車道造成的事故頻發,違法成本低,治理難度大,已成為危害交通安全的頑疾。 在處理此類事故時,我們應遵守法律法規,公平公正。 交通法規是全國性的,不能因為某些人而任意,正義和公平更是如此。 為維護司法公正,希望當地司法部門能夠糾正對這起交通事故的判決。 (倪寧、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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