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不動,我以為彼此的婚姻就要走到盡頭了,其中一方也想盡快離婚,這樣他就可以回到自由的生活。 但對方一直拒絕離婚,一直拖延著不籤離婚協議,這讓他非常著急。
《民法典》第一千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不成,應當准予離婚。 因此,法院准予或不准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關係是否確實破裂。
夫妻關係是婚姻關係的基礎,離婚糾紛的發生,歸根結底是感情的改變。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了,難以調和,那麼婚姻關係的解除,對雙方、對社會來說都是一件好事。 如果用法律手段強行維持確實已經破裂的婚姻關係,就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准予離婚的法律條件是,法院不以雙方是否違反義務或導致婚姻關係解除為依據,而是以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繼續維持的可能性為依據。
因此,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的法定情形,否則在實踐中不會首次准予離婚。 此時,上訴意義不大,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判決。
但是,如果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沒有新的情況或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新的情況或新的原因,可以免除六個月的期限,但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新的情況和新的原因,例如法院裁定不允許離婚後發生新的家庭暴力。 當然,如果第一訴訟離婚的被告在第二訴訟中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也沒有六個月的期限,但這與本文討論的問題不同,這裡不再贅述。
離婚調解是指在婚姻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由法院對離婚糾紛進行調解。 法院通過調解,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了解當事人離婚的原因、雙方分歧的焦點、是否有和解的可能,然後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從而解決糾紛,妥善處理糾紛。 調解後,當事人同意和解的,原告撤回訴訟或記錄和解協議,離婚訴訟可以終止。 如果達成離婚協議,法院將按照調解協議準備調解檔案,雙方簽字領取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關係。
在離婚判決中,“關係確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決定離婚的法律依據分為基本原因和具體原因,基本原因是“夫妻關係確實破裂了”,這意味著夫妻關係已不復存在,不再可能期待夫妻和解。 夫妻關係破裂的客觀表現標準是:一是從主觀標準出發,即夫妻不再同居,不可能指望重歸於同居,從婚姻基礎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婚後的關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是否有和解的可能。其次,從客觀標準來看,調解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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