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帶孩子去榮成看天鵝,那裡養殖量很大,承包海域和承包地一樣,是常見的養殖方式。
與土地承包略有不同,海域承包是分層的。 在同乙個小海域,一個人承包在海面上養海帶,另一個人承包在海底養海產品。
將同一片海域兩次租給不同的人,能夠和平共處、共同發展,是乙個有趣的話題,因為它牽涉到乙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那就是產權設立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馬糞爭奪
情況並不複雜,大致如下:
原告在路上撿起馬糞,先堆在路上。 馬糞太多了,一次拿不住,就先放在路上,準備第二天用車把它拉走。法院的判決是被告敗訴,薛兆峰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進行了分析。 他分析的基礎是正義背後的效率考慮,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正義就是效率。第二天早上,被告人看到馬糞,一共18堆。 巡警沒有問是否有人想要,於是他們把馬糞帶回了家。
中午時分,原告回來準備拉馬糞,卻發現馬糞不見了,最後發現是被告拿走了。 雙方發生了爭吵,最終上了法庭。
尊重別人的財富,看不見就拿走。 如果將馬糞判給被告,村民們會形成一種期望,即他們可以拿走任何無人看管的東西。
當然,這種分析是正確的,尊重他人的財產權,不偷盜,可以說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共識。
只不過,這裡還有乙個更根本、更原始的問題,一直沒有回答,誰是原業主,如何判斷?
也就是說,對於本案中的馬糞,馬的主人不想要它,馬糞掉在地上,變得無主。
那麼,這種馬糞是如何從無主到無主的,建立產權的第一步又是如何走的,從無產權到建立產權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例如,在本案中,原告,即最初在路上撿馬糞的人,也在撿起沒人要的馬糞,然後堆積起來。
事實上,被告在拿走馬糞之前,還詢問附近巡邏的人馬糞是否有主人有人會把馬糞帶走嗎?得到不知道的答案後,看到馬糞上沒有痕跡,就把馬糞運回了家。
假設他們的陳述都是真實的,原告和被告在主觀意志和客觀行為上採取了他們認為的“無主”,在性質上沒有太大的區別。
奧地利學派的乙個重要觀點是,對於真正的無主者,產權原則只用四個字就確立了,即“先到先得”。
馬糞爭奪案的原告是先到先得的人。
被告誤以為馬糞是無主的,而事實上,這堆馬糞本身就是乙個標記,不需要額外的標記。
在我的總體印象中,我似乎讀過一篇類似的文章,中國孩子在上學的路上撿起糞便,堆積起來沒人會動,放學後再把糞便帶回家。
第二如果馬斯克是第乙個登陸火星的人
先到先得的原則非常簡潔易懂,但同時也存在很多爭議和誤解。
比如在直播中,有朋友問,如果馬斯克是第乙個登陸火星的人,他能宣布對整個火星擁有主權嗎?
另乙個例子是羅伯特·諾齊克(Robert Nozick)對李松(Li Song)在接受的課程中引用的先到先得原則的質疑:
如果我是第乙個將一罐番茄醬倒入太平洋的人,我是否能夠聲稱擁有整個太平洋,並擁有整個太平洋的主權?乙個類似的問題是,哥倫布是否是第乙個登陸美洲大陸的人,可以聲稱對美洲擁有主權?
李松還提出了幾個問題:一塊私人土地不能擅自在地面上建電線或立交橋,但飛機可以穿越天空。
在同一塊土地上,為什麼可以在數千公尺的高度航行,但不能在數十公尺的高度航行,並且未經許可不得鋪設道路?
問題的核心在於這背後是通過先到先得的原則,物業邊界在**?
李松用操作完整性的原則來回答這個問題:
先到先得並不意味著誰先獲得無主資源,誰就能得到它。 就是你要通過行動來使用無主資源,你用什麼樣的行動來使用土地,那麼你就有權做那種行動。從操作完整性原則出發,可以回答很多問題。 為了記憶,也可以簡單理解為使用權的完整性。這就像說哥倫布是第乙個登陸美洲大陸的人,但哥倫布不能聲稱首先擁有整個大陸。 如果他想占有土地,他必須首先耕種土地。
因此,我相信財產的界限來自於你行為的完整性。
例如,如果你擁有一塊土地的產權,並且你在這塊土地上耕種,那麼耕種權需要得到保障,但對這塊土地的權利不能無限期地向上或向下延伸。
雖然飛機從高空飛過你的土地,但它不會損害你的農業行為和權利的完整性,所以它不是侵權。
同樣,如果你的農田下面有石油,你沒有找到它,但隔壁的老國王找到了它,他找到了一種在不干擾你耕種的情況下開始開採石油的方法,這本質上並沒有侵犯你的財產權。
因為如果不是隔壁老王的發現,石油可能永遠不會被發現、開採和開採。 隔壁老王的發現和開採,只要不影響你的耕種,不被告知地下有石油也沒問題。
同樣,如果馬糞落在道路上,儘管道路有標題,但馬糞仍然可以是無主的,除非馬的所有者或道路的所有者明確主張對馬糞的產權。
同樣,如果諾齊克是第乙個將番茄醬倒入太平洋的人,他就不會獲得整個太平洋的產權,而其他人仍然可以探索和開發海洋。
而馬斯克登陸火星的答案非常明確,這也是我在直播中說的馬斯克首次登陸火星,並不意味著他擁有了整個火星的主權,他也無權阻止他人繼續登陸和開發火星資源。
當然,這裡有乙個前提,就是當別人登陸開發火星時,不能侵犯馬斯克已經建立的產權範圍。
馬斯克等後世可以主張一定範圍的產權,而這個範圍的界限就是不能影響他人使用的完整性。
這是乙個基本原理,這個原理的科學性質決定了它在地球上和在火星上一樣適用。
3. 產權原則背後的原則
當然,這裡還有乙個問題,那就是馬斯克很強,他想對火星擁有絕對主權,也就是壟斷火星資源,並宣布誰想靠近火星就擊落誰,我該怎麼辦?
關於這個問題的另一種觀點是,世界有時不是按照先到先得的產權規則執行的,但誰強誰有道理,誰拳頭硬,誰就屬於誰,奧地利派的邏輯太理想化了,純粹是書的邏輯遊戲。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產權的出現是什麼原因,為什麼會有產權這樣的契約規則?
答案是解決爭端,讓人類擺脫原始的野蠻狀態,找到更適合生存和合作的方式。
否則,如果只是看誰的拳頭更硬,誰的**更強,那麼根本沒有必要討論這些問題。
這些字我不需要打字,也不需要大家去看,人類只需要依靠動物的本能在動物世界裡戰鬥,沒有必要發展更先進的人類文明。
如果是這種情況,您甚至不需要文字。
而人類文明之所以能夠跌跌撞撞地走出叢林,走到今天,不僅是運氣,更是靠著相互合作的力量。
事實證明,這種合作是可以跨地區、跨國家、跨種族實現的。
只不過,這種合作在歷史上會因為各種原因而中斷,比如國與國之間的戰爭、宗教戰爭、恐怖襲擊、**控制造成的合作失敗等。
直到最近兩三百年,人類的璀璨星辰才開始系統地總結和發現這些合作規律,確立契約精神、規章制度意識、產權保護等基本原則。
所以當我們討論什麼是產權較好的原則時,其實有乙個預設的前提,那就是我們都在尋找更好的合作方式,而不是如何壟斷和占用某種資源,走自己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
如果我們把這個大前提放在一邊,或者說我們不承認這個大前提,即承認“真相在大炮射程之內”,那麼其實所有的討論基本上都只是一言以蔽之,沒有必要繼續討論。
正如我在文章開頭提到的,同乙個海域可以在水面和水下分別承包,可以利用雙方的比較優勢實現合作共贏,而不是被乙個人壟斷。
如果馬斯克是第乙個登陸火星的人,他只是想獨佔火星,然後當別人登陸時,他也會試圖阻止登陸。
所以這就是我們所談論的,正義是效率的對立面。 馬斯克的做法既不公正,也效率不高。
如果馬斯克一意孤行,那麼到頭來,他可能會得到它,直到有一天,乙個更強大的組織會毀掉他,顯然這不是我們想要的合作方式,也不是馬斯克最有利的合作方式。
最好的合作方式是馬斯克可以落地,其他人也會落地,雙方發展再合作,互不干涉。
也就是說,馬斯克首次登陸只擁有火星一部分的開發權,而不是整個火星,這才是先到先得的真諦。
這既符合正義原則,也符合效率原則。 只有確立這一原則,才能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大方向是正確的,剩下的只是技術細節問題。
人類文明的積累從來都不是一帆風順的,對這種抽象原理的討論看似毫無用處,但實際上“大有用處是無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