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濰坊某區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因新的目擊證人出現,再次引起轟動,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再次被逮捕起訴。 李萬興律師、竇榮剛律師接受委託,針對新證人的證言和全案證據,開展了深入細緻的辯護活動,通過嚴謹的論證、有力的質問和適當的證據,成功敲掉了公訴機關據以起訴的這一關鍵證據。 公訴機關再次撤回起訴後,公安機關再次撤回案件,釋放當事人。1. 新目擊證人的出庭已被撤回**並重新起訴
被告人盛某貴是濰坊市某區國有工廠的下崗職工。 2024年9月15日晚,盛某貴與妻子、弟弟王慕亭,與本案受害人王某國因瑣事發生醉酒衝突,王某國突然倒地,經妻子和同事攙扶回家後,因頭部受傷治療無效,於2024年9月20日上午11時死亡。 2024年2月28日,公訴人以故意傷害罪起訴盛某貴、王慕亭。 盛某貴的親屬委託山東求世和信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主任李萬興律師出庭為盛某貴辯護。 庭審後,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盛某貴、王慕霆曾擊打被害人王某國的頭骨,也沒有證據證明兩人對被害人有足以致其倒地的打擊,公訴人申請退回補充偵查, 2024年8月13日,偵查機關撤銷案件,釋放兩名被告人。
2024年10月下旬,公安機關取到了一名名叫“張某郎”的證人證言,該證人自稱是案發當晚在現場的目擊證人,目擊盛某貴拿著磚頭將受害人張某國打倒在地。 據此,2024年12月6日,公安機關再次逮捕了盛某貴。
2024年2月5日,公訴人還以故意傷害罪重新起訴被告人盛某貴,指控:2024年9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盛某貴在濰坊某公司門口與被害人王某國因小事發生爭執,被告人盛某貴用磚頭擊打王某國頭部, 導致王某國顱骨骨折,死於腦部血腫。
*原盛某貴的親屬委託李萬興主任和我擔任盛某貴的辯護人,緊急從事辯護工作。
二、原案的事實、證據和新證言
對案件過程的描述與公訴人在上次起訴書中提出的有關證據相對一致,並且**
事發當晚21時許,被告人盛某貴與妻兄王慕亭一起喝酒後,步行走到某公司大門附近,被酒後騎自行車的被害人王某國攔住。 王某國和盛某貴從小就相識,強行以酒的力氣向盛某貴要煙錢,對他進行搜查。 盛某貴不肯服從,被王某國推倒在地。 之後,盛某貴、王慕亭、王某國在門口和通訊室撕扯,互相推搡對方的胸膛,但在場的人群中,無論是兩名被告人的供述,還是現場證人的證詞,都沒有證實曾看到盛某貴擊打被害人的頭部。
兩名被告人的供述和某公司門衛餘某生的證言,都證實,三人在通訊室被撕開走出通訊室後,盛某貴走到院子東南角拿了半頭磚頭,想教訓王某國, 但在俞某生的勸說下,磚頭被盛某貴扔到了大門西側的小門口,然後被俞某生撿起來放回了院子的東南角。
說完,王慕霆和盛某貴一起走出大門準備離開,王某國跟在兩人身後。 餘某生證實,當時盛某貴和王慕霆分別站在西北大門外,王某國在他們東邊,距離很近,當時還在爭吵,就在他們轉身走進院子五六公尺的時候, 他們突然聽到撲通一聲,轉過身來看到王某國仰面躺在地上,此時盛某貴和王慕亭幾乎還站在原來的地方。
相關證據也證實,王某國倒地後,盛某貴去找王某國給王某國的妻子韓打電話,當晚還和幾位後來過來和王某國喝酒的同事一起扶王某國回家。 然而,王某的妻子韓某第二天就回到父母家幫忙掰玉公尺一天,直到2024年9月17日上午才回家。
公安機關新取得的張慕郎證言筆錄說:
2024年秋天的乙個下午,為了施鍋碗瓢盆,他騎著自行車到某區東邊,然後到牛家埠村北邊的土布子附近取土,帶著一袋土沿著西邊的威嚴公路往開發區回去, 不遠處,自行車被刺破了,已經是傍晚了,他在路邊的一家餐館吃了一頓飯,他推著自行車沿著維岩路繼續往西走,想找個自行車修理工,沒找到,很惱火,然後上了車,騎了一里路, 又捨不得再累,趴下推著,向北走到楊家埠路口,沒有找到修車的地方,到了路口西邊的一大塊路上,走到乙個路口的東邊,見眼前有打架,他拽著車子的後輪穿過了十字路口, 並在廠門前停下來看了看。那時已經黑了很久了。 只見周圍有二三十個人,有三個人在打架,兩個人在打乙個。 其中,被打的就是那個五大三粗的大個子,另外兩個有高點和低點(盛某貴比王慕霆高),他們撕扯著進了通訊室出來了,到了大門外,中低兩個點就站在大高的東側, 並且和大個子面對面站著,拖著大個子,中高兩個點站在大個子身後,距離大約兩公尺,砸在大個子的後腦勺上砸了一塊半頭磚頭,大個子倒在地上一動不動。然後,制高點將一半的磚塊扔在了工廠大門的東側。
此外,記錄還提到,他認識受害人王某國的妻子韓某很久了,乙個多月前,他去濰坊市人民醫院看病,碰巧遇見了韓某,韓某告訴他丈夫被毆打致死的事情,他聽了時間, 地點,與情況相符,判斷當晚看到的就是這件事,於是他來到公安機關作證。
三、審前判決及對新證據的回應
在2024年8月13日公安機關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案件中,新證人張茂郎的證言導致公訴人對被告人盛某貴重新提起公訴,這本身就表明,這一新證據可能對案件的終審判決產生重大影響。 雖然原控罪中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被告人曾對受害人造成足以導致其倒地頭部受傷的打擊,但畢竟受害人在與被告人撕扯打鬥後,後腦勺倒地不一會兒, 而當時三人正在爭吵,他們站得很近,當晚與被害人一起喝酒的同事大多證實,被害人當晚沒有過量飲酒,被害人的住院病歷和屍檢報告也沒有顯示他有酗酒症狀或有重大疾病, 而他的入院診斷顯示,他頭部有顳骨、枕骨骨折、腦挫傷、顱內血腫,除非被鈍器擊中,否則顱骨骨折突然塌陷和頭部受傷沒有合理的解釋。如果不能完全推翻這一新證據,被告人盛某貴將面臨被判重刑的危險。
為進一步核實張某證言的真實性,辯護人對張某郎證言提供的路線進行實地踩踏測量,從他從牛家埠取土的地方到目擊打架前的某連門口,發現實際距離只有五公里左右。 這顯然與張某郎的證詞中提到的步行時間不符,而且我們也從居住在該地區的盛家親戚那裡了解到,當地隨處可見用於澆鍋和盆栽的黃砂土同時,筆錄中的一些關鍵細節明顯與其他證據相矛盾,還有其他關鍵細節需要與他進一步核實。 為此,我們向法院申請傳喚張某出庭訊問,並徵得法院許可。
此外,基於被告人親屬舉報張某於2024年底多次到盛某家索要錢財的事實,辯護人對當事人和證人進行了調查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擬出庭出示。
4、庭審中對證人的訊問、盤問
我在審判前準備的問題大綱和辯護。
在法庭調查階段,通過公訴人、辯護人對證人張慕朗的盤問,張慕朗除筆錄中已經陳述的事實外,進一步向法庭澄清或承認了以下事實:
1.當高瘦男子拿半塊磚頭打高個子時,矮個子站在北邊的大門外,高瘦的站在南邊,被打敗的高個子站在他們兩人中間
2.高瘦男子將高個子撞倒後,將半塊磚頭扔進了大門東側的路邊
3.從牛家埠拿土回來的路上,自行車刺破了輪胎,於是他扔掉了一袋黃沙
4 去公安機關作證後,想向盛某貴家勒索一些錢財,有一次去了盛某貴和他娘家,見盛某貴的親戚不願意給錢,就沒有再聯絡他。
辯護人還向庭前出示並宣讀了庭前取得的盛的妻子、姐姐和鄰居的證言,進一步證實了證人張喜讓通過作證向盛某親屬勒索錢財的事實。
據此,辯護人出具了質證意見,認為證言內容與本案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存在許多不合理、無法解釋的疑惑,明知案件事實存在個人感知以外的渠道,證人品行低劣,作證動機不純, 不能排除他假裝證人為錢作虛假證詞的可能性,並建議法院不應接受證人的證詞。
5.圍繞全案證據和新證據進行法庭辯論
在隨後的法庭辯論中,針對證人證言的可採性和本案所有證據的綜合性,辯護人發表了無罪辯護意見,並指出:
首先,張使目擊證人的身份受到懷疑:
首先,根據張某的證言,他目睹此案發生時,推著自行車,扛著被刺破的輪胎後輪,在距離撞車現場幾公尺遠的路邊觀看。 然而,當晚出現在案發現場的人,沒有乙個證實他們看到過這樣的人出現在現場。 僅憑張某郎的自稱,並不能證明他是目擊證人。
其次,本案證據證實,在張某向公安機關作證之前,他和被害人妻子韓某在醫院見面,韓某告訴他丈夫王某國是如何被毆打致死的,韓某是本案的證人,也作為被害人的親屬參加了最後的庭審, 並且對本案的事實非常熟悉。因此,不能排除張慕郎只是整理了自己從韓某那裡了解到的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提供了證言。
其次,該證言的內容與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
在盛某貴是否用磚頭砸王某國頭部的案件核心,目睹這一過程的證人王慕亭和餘某生都證實,盛某貴當時拿了一塊半磚頭,但沒有用磚頭砸王某國就扔了下來,盛某貴的供述也與兩人的證詞相符, 形成佐證,足以證明盛某貴沒有用磚頭打王某國。因此,證人張某郎關於盛某貴用磚頭擊打王某國頭部致其倒地的證言,與其他證人的證言與被告人的供述存在根本矛盾。
此外,張某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矛盾之處還有:
關於被害人倒地前的位置,其證言明顯與證人餘某生、王慕亭的證言和盛某貴的供述相矛盾,三人均證實,當時盛某貴、王慕亭位於大門西側,盛某貴在南邊, 王慕霆在北邊,被害人在他們東邊,而張慕郎說三人在一條直線上,被害人在兩人中間。
關於盛某貴某地扔磚頭一事,證人餘某生、王慕亭、被告人盛某貴均作證稱,盛某貴的磚頭是扔在某公司大門西側的小門上,證人張某貴在證言筆錄中說,盛某貴把磚頭扔在大門東側, 並在法庭上改言自語,說自己扔在大門東側的路邊,不僅矛盾,而且前後都變了。
第三,張某證言內容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真實性存疑
首先是此行的目的值得懷疑。 據張某證述,他在開發區牛家埠取黃沙土回來的路上遭遇打架。 不過據了解,他拿的黃沙土在當地並不少見,而且開發區和楊家埠大橋附近都非常靠近該地區,所以沒有必要去牛家埠取土。
二是行程時間長短有問題。 據張某證述,在從牛家埠回開發區的路上,自行車刺破了輪胎,而且是傍晚(根據當時的季節大約下午5:30-6:00),於是他扔掉了一袋土,在路邊的一家餐館吃飯,邊走邊推著自行車去找修車工(為了騎上自行車,中間騎了大約一英里的路),直到他在一家公司門口遇到打架。修自行車的人一般在天黑前關門,天一黑就不能修好,這是生活中的常識。 已經是傍晚了,自行車刺破了輪胎,沒有先去找修理工,而是先找了一家餐館吃飯,這違背了常識。
辯護人當場測量了牛家亭到案發現場的距離,實際距離不到五公里。 乙個人正常的步行速度大約是每小時五公里,走在這條路上只需要乙個小時。 它在路邊的餐館吃飯,最多用乙個小時,加起來兩個小時,雖然他的自行車後輪會比平時走路稍微慢一些,但鑑於它焦急的心態當時天已經黑了,而且從牛家埠回來的路上綁著自行車輪胎, 沒有在路上騎輪胎,騎車前沒有輪胎,加上輪胎後他也上了車,騎了一英里的路,所以這五公里的路至少是騎了一公里左右,這些因素加起來足以彌補小車走路速度的損失, 所以在這條路上走兩個小時左右是正常的。但證據顯示,盛某貴、王慕亭、王某國的打鬥發生在晚上9時30分以後,即使張某郎在下午6時分從牛家嶺回來,路過案發現場的時間也不遲於晚上8時30分,根本沒有打架。
第四,張茂朗出庭作證,面對辯護人的詢問和法庭的詢問,他對案件的有關事實含糊其辭,在公安機關的陳述與他原來的證言相矛盾,證言內容變化和重複較多,不予採信。 而且,盛某貴的親戚和鄰居證實,張某郎也在法庭上承認,張某郎近幾個月來多次到盛某貴及其父母家中向盛某貴家人勒索錢財,可見張某郎作為證人行為不端,作證動機可疑,不應接受他的證詞。
第五,張某郎的證言是孤立的證言,據此不能認定被告人盛某貴用磚頭擊打被害人王某國的頭部。
第六,本案對被害人王某國的死因存在其他重大合理疑點,不能排除:
首先,受害人王某國當晚在打鬥現場倒地後,被人扶回家後,據其妻子韓某稱,其妻子證實,妻子於次日(9月16日)早上6時30分將女兒帶回娘家掰玉公尺,直到9月17日早上7時30分才回來。 受害人王某國獨自在家25小時,下落不明,這段時間不明。
其次,證人餘某生和劉某光的證言均證實,被害人王某國在打鬥現場倒地時面部無傷,韓某未證實王某國被扶回家後面部受傷,但公訴人出示的屍檢**顯示,王某國臉上有明顯疤痕,眼瞼有瘀傷腫脹。
第三,被告人盛某貴和被害人王某國僅限於拳打腳踢,沒有使用利器。 王某國回家後,妻子脫下褲子擦拭身體時沒有發現異常,但屍檢報告顯示,王某臀部有一道形狀奇特的創傷,公訴人並未查明這種創傷是如何形成的、何時形成的。
因此,不能排除王某國回家當晚,以及他獨自一人在家的25小時內,再次摔倒或因其他人為或意外原因受傷。
基於上述四項理由,我們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盛某貴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裁定被告人無罪。
公訴人堅稱,張某郎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在打鬥中突然倒地的原因是盛某貴受傷,而證人餘某勝只看到了盛某貴放下磚頭的過程,而張某郎的證言證明,盛某貴再次撿起磚頭,打傷了被害人, 因此,檢方指控盛某貴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
6、終審:檢察院撤訴,公安再次撤訴,宣告當事人無罪
辯護人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庭審結束不久,公訴人申請撤銷起訴,並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一步補充偵查。 但直到2024年4月29日,公安機關仍未取得其他證據,繼續拘留盛某貴。 辯護人向公安機關發出《解除強制措施撤回申請書》,指出公安機關對盛某貴的羈押已超過法定期限,應予釋放,撤銷案件。 隨後,公安機關決定撤訴,宣告盛某貴無罪釋放。
律師簡介:
竇榮剛,山東求世和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公司合規法律事務中心主任、商事犯罪辯護部主任,知名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公司合規律師。 2024年以來,他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工作,成功案例無罪辯護案例25起,免責辯護成功案例6起,揚州吳儀**案成功辯護案被最高法院發布為非法證據排除指導性案例,陳瑞華教授的《刑事辯護藝術》專門章節介紹了兩個案例。 理論和實踐成果曾獲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優秀獎、人民**全國律師最佳辯護演講評選、第十三屆山東省律師商業理論研討會一等獎、2024年山東省法學會重點專案一等獎,或發表在《法制》等國內權威期刊上, 《律師與法律制度》、《上海法制報》等國內權威期刊。自2024年以來,他一直致力於企業合規律師業務的研發和推廣,並取得了多項理論和實踐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