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現金是國家的法定貨幣,是最基本、最根本的支付工具,對於保障公眾在多樣化支付條件下的支付需求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時。 優化現金流通環境,提高現金服務水平,是踐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性、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體現。 然而,近年來,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和便利,一些經營主體出於成本、安全、效率等考慮,拒絕或限制收款,影響了現金的正常流通,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不滿。
為維護人民幣合法地位,保障公眾支付選擇權,中國人民銀行自2024年起牽頭開展拒收現金整改工作,並建立了由央行組成的整改拒收現金協商機制(以下簡稱協商機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銀保監會、銀行業協會等部門,明確政策標準,加強宣傳引導,依法懲處拒收現金行為,取得了一定成效。自2024年10月起,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印發人民幣現金收支指引的公告》,進一步規範現金收支行為和標準,深入開展拒收現金集中整治。 2024年第四季度,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16家拒收現金的單位及相關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上50萬元不等的罰款。
被處罰的16家單位主要為公園景區、公共服務機構、停車場、保險公司等,分別是: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緯路事業部、北京愛康國賓酒仙橋門診部***北京中山公園管理處、天津楊柳青古鎮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中國土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環分公司、 大同友鑫環保科技***山西裕景物業服務***杭州餘杭潮汕景區旅遊度假區***杭州跨湖大橋景區建設管理***青田祥義物業服務***阜陽旭日物業管理***武漢友友達物業管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閘水雅安中南山寨旅遊開發有限公司雅安中環分公司***銀川順博停車場管理***新華人壽Insurance Co., Ltd.***阿克蘇中央支公司
上述被處罰單位,或有法律意識薄弱,或服務意識薄弱,或以商業為目的,張貼“拒收現金”標誌,以“不接觸”“上級要求”等為由,在值班、收納現金裝備齊全時拒收現金。 這些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條關於“人民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人民幣現金”的規定,也違反了《關於〈人民幣現金收付指引〉的公告》第三條的規定。 其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人民幣現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除人民幣現金的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依法拒收現金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拒收現金整治面臨新形勢新形勢,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定期開展全面整治。 央行要求,從2024年10月起,協商機制成員將共同開展為期6個月的專項行動,整改拒收現金。 會員單位和各有關單位要圍繞民生和重點領域,密切配合,做好綜合排查、依法懲戒、警示、宣傳引導等工作,切實有效地推進專項整治,進一步鞏固全社會拒收現金共識,增強群眾使用現金的便利性。 廣大經營主體應強化法治觀念,維護人民幣合法地位,誠信經營,尊重公眾支付選擇權,完善服務,共同營造和諧的現金流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