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投資購房,隨著我國房價的不斷上漲,夫妻離婚時房產可能會公升值。 在這樣的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如何分割財產的公升值部分?
網友諮詢:
離婚時應如何分配房屋的公升值
律師答:
如何分配離婚中增加個人不動產價值的部分,取決於具體情況:
1、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並全額支付,如果一方在婚後購買了帶有個人婚前財產的房屋,則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 那麼,離婚後,如果房產的增值部分因為市場而自然公升值,就應該屬於“自然增值”,可以認定為房產所有人的個人財產。 在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財產及其增值
2、婚前一方購房,但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將自己的名字寫在房產證上,財產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如果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屋,婚後共同償還貸款,則該房屋一般在離婚時判給登記方,剩餘的貸款由其償還。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配偶應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抵押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以及由此產生的價值增加;
4、夫妻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不論是一方名義還是房產證上雙方的姓名,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律師補充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當事人的婚前財產之一;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領取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等;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收入;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承包、經營家庭土地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受到保護。
邊洋律師的個人資料
卞洋律師,本所副所長,碩士以上學歷,具有理工科、法學、金融學知識,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專業會員。 我們願以豐富的知識和多年的辦案經驗,為您提供最貼心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