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法律檔案,是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載體。 勞動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保護等必要條款。 勞動合同也是員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 是勞動者取得報酬、參加社會保險、爭取勞動條件、申請勞動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權益的重要證據。 然而,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雇員可以向雇主要求賠償嗎?
一雙倍工資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 這意味著,如果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但不到一年的期限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第二長達 11 個月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工資的兩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並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齊書面勞動合同,以後期間不得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的雙倍。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支付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為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屆滿次日至一年屆滿前一天,即: 11個月。
第三仲裁時效為1年
無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其目的是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工資範圍。 雇員在沒有書面僱傭合同的情況下要求雙倍工資也受訴訟時效的約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應當自受僱次月次月起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 如果要求雙倍工資的時間超過訴訟時效,則向雇主索要雙倍工資將不受法律支援。
第四證據收集
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這類證據主要包括:用人單位的招聘記錄,如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名冊)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考勤記錄;用人單位簽發的《工作許可證》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總之,簽訂勞動合同是保障員工權益的重要舉措。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但是,員工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