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報記者 尹志丹 通訊員 田偉民 劉萬生.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4日凌晨,被告趙某在靈寶市一家網咖上網時,趁著同樣在網咖上網的劉某不注意,拿走了劉某放在網咖電腦桌上的某品牌手機, 然後去網咖的廁所關掉手機,然後離開網咖,把手機占為己有。2024年7月7日,被告人趙某被抓獲,隨後公安機關從其租住的房子裡搜出涉案手機,並將手機歸還給劉某。 經查明,被盜手機價值1600元。
判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趙某開始辯稱手機是自己撿到的,不是偷來的。 面對查明的事實,經過法官耐心普法,被告人趙某終於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並當庭認罪認罰。
靈寶市法院最終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暗中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 被告人趙某有犯罪記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趙某被立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被盜手機可以返還受害人,並可酌情減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趙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官怎麼說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趙某的行為是盜竊還是挪用公款。 貪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遺忘財物、埋藏財物,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根據趙某最初的陳述,他“撿”了一部手機,這應該構成挪用公款罪。 不過,根據案情來看,劉某在上網時將手機放在桌子上,雖然手機離趙某坐的位置很近,但劉某並沒有失去對手機的控制,手機也沒有被劉某“遺失”或“遺忘”。 因此,趙某關於自己“撿到”手機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由於他有犯罪記錄,盜竊金額已達到犯罪標準,法院最終認定他犯有盜竊罪。 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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