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非企業單位股東是否享有知情權?
——邵某祥訴陳某,某墓地股東知情權
1.判決編號:
江蘇省鹽城市廷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蘇0902民初第5789號。
2.事由:股東知情權爭議。
3.各方:
原告:邵某祥。
被告:陳某公墓。
A墓地是2024年在民政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之初,各投資人均持有A墓地出具的股權確認書。 2024年以前,墓地由陳某山管理,2024年後,陳某山負責管理。 自成立以來,該墓地一直未向投資者出具財務會計報告。
2024年12月23日,陳某(甲方)與邵某祥(乙方)簽訂協議,協議書載明:“邵某借給陳某100萬元,根據甲方需要分期支付。 3.甲方按照乙方資金到位的時間計算利息,年利率為15%,按年計費,並在四年內還清。
2024年,邵某祥成為A公墓股東,A公墓向全體股東發出通知:因公墓開發急需投資和資金,需合計投資540萬元,並要求全體股東籌集足夠資金移交給公墓財務部。 通知發出後,邵某祥沒有理會。 2024年9月26日,某公墓通過公證向邵某祥郵寄了《關於處理與邵某祥借轉股份後矛盾的處理意見的批復》:1、同意繼續合作;2、同意通過司法程式解決,並按照法院裁定執行。 2024年11月,邵某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歸還其借款100萬元及相應利息。 2024年7月26日,邵某祥向公墓A、陳某發出通知,要求公墓A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供其審核和複製,並將3%的股權登記在各自名下。 某墓地和陳某接到通知後沒有答覆,也沒有向邵某祥提供材料供其審查。 邵某祥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某公墓向原告提供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的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1.民營非企業單位股東是否享有知情權?
2.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股東、投資人是否可以申請股權登記。
1、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有權知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資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 在這種情況下,A墓地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股份制企業,但其作為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應予保護。 原告作為出資人,依法享有知情權。
2、原告在提起訴訟前已通知被告並要求其履行相關義務,但被告未履行,未說明不同意原告檢查的理由。 因此,原告要求查閱、複製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主張依法成立。 但複製的內容應限於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3、關於原告主張以原告名義登記3%股權。 由於A公墓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股份制企業,不存在股權確認,其實原告要求確認其資產份額,而現在A公墓的《股份確認書》已經明確說明原告的持股比例為3%,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將3%的股權登記在其名下,是沒有產權的法律依據的, 依法不能支援原告的請求。
4、被告A公墓應當提供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的股東大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供原告邵某祥查閱、複製提供財務資料(包括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賬簿和銀行對賬單等)供原告邵某祥在15個工作日內、正常工作時間內到被告A墓地指定的辦公區域查閱
1、什麼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間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而設立的社會組織。 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2、民間非企業單位與社會組織有什麼區別?
民辦非企業單位與社會組織的主要區別如下:
1.社會組織可以設立私營非企業單位,私營非企業單位不能舉辦社會組織;
2.社會組織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私營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3.社會團體是公民自願組建的會員制組織,民間非企業單位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2、民營非企業單位股東是否享有股東知情權
2024年10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頒布,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界定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組織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使用非國有資產。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非企業民營股東是否享有股東知情權。 但《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包括知情權在內的各項權利,《合夥企業法》也規定,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等財務資訊,這些權利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 從整個法律體系中解釋股東作為私營非企業單位的出資人,享有的合法權益應當包括了解本組織的日常管理和財務支出因此,可以參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法享有知情權。
三、民營非企業單位股東股權登記問題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股東(出資人)投資的財產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投資財產最終屬於社會而非出資人,因此股東(出資人)對其財產沒有財產權益,其主張確認出資份額沒有產權的法律依據。 同時,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屬於《公司法》意義上的股份制企業,不存在股權確認情形,民政部門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未辦理登記內容的業務,其股東申請股權登記沒有產權法律依據,不能依法得到支援。
1、《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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