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董事會問責會議精神,建立事故責任落實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懲罰原則
第三條 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賠償的原則。 給企業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如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原材料損失、廠房火災或產品損壞等,應予以賠償並消除影響。
第四條 執行經濟處罰連帶責任原則。 對經濟損失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 處罰範圍
第五條 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下列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對影響生產的事故、災害和隱患不採取積極措施,延誤了搬運時間,造成經濟損失擴大。
2.違反公司規定,造成合同、擔保、違約損失,或合同執行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
3.利用崗位或業務的便利,將業務交給自己的親戚、朋友、熟人或利害關係單位經營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4.從親戚、朋友、熟人、相關單位採購商品(高檔、質量不符合要求、企業不急需、積壓等)使用高於市場價格造成經濟損失的對公司低於市場的產品、裝置、財物給親戚、朋友、熟人、利害關係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5.利用公司名義和無形資產從事經營活動或轉讓他人經營,造成損失的。
6.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浪費和返工損失;遺失物品;造成工作損失;採購劣質裝置、配件、裝置、原材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7.挪用、隱瞞或私用公司財物、資金、裝置,造成損失的。
8.財務人員違反資金收付、報銷、資產管理等規定,給企業造成損失。
9.公司員工不認真,對自己的工作負責或疏忽大意,給公司造成損失。
第四章 補償標準
第六條 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依照本辦法和《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對事故責任人和受害者,公司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部分費用,其他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八條 因個人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分兩級執行經濟處罰:直接經濟損失不足萬元(含)的,按損失金額的30%處分;如果超過10,000元,將受到20%的處罰。 同時,對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含)以上的責任人,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予經濟賠償。
第九條 多部門、多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各部門承擔的總比例按兩個等級執行: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含)以下的,按40%處分;如果超過10萬元,將按50%處分。 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由組織會議根據責任的大小批准,罰款分攤給個人。
第五章 具體規定
第十條 經濟損失發生後,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公司相關部門(責任部門或行政人事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證據,立即組織減少損失。
第十一條 發生經濟損失的,財政部、行政人事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使定性、定量、定價職能。
第十二條 罰金數額從月薪中扣除,獎金部分先扣除,不足的不得從基本工資中扣除,具體執行應按罰數額,並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