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解決部分外國人來華繳費不便的問題,央行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了專門的工作機制,制定了“大額刷卡、小額掃碼、現金口袋”的解決方案。
溫 唐縣
編輯:張偉、袁曼
中國人民銀行(PBOC)建立了專門的工作機制,以增強外國人在中國支付的便利性。
12月28日下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張慶松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例行政策說明會上介紹央行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了專門的工作機制,制定了“大額刷卡、小額掃碼、套現”的方案。,然後重點推進相關工作的實施。
除上述情況外,在通報會上,央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對《條例》出台的有關情況作了詳細介紹。
11月24日,**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上述《條例》,將於2024年5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共六章六十條,內容主要包括四大方面一是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和設立許可;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三是保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明確監管責任和法律責任。
據張青松介紹,《條例》適用於主要提供小額、便民服務的支付機構。 據統計,這些機構每年的交易額約為1萬億元,平均每筆交易金額為330元。 它們與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和公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為其建立穩定、充分的監督管理框架具有重要意義。
掃碼支付和移動支付是我們引以為傲的“名片”,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體現,是科技進步和行業發展給企業主體和公眾帶來的新解決方案,是一件好事。 但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和風險。 張青松說“我理解《條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一是確保支付機構依法經營;二是堅持用量小、方便民的宗旨;三是確保良性競爭和活力。 ”
外國人在中國支付很方便
隨著移動支付的發展,無現金支付已經融入了中國居民的日常生活,但一些習慣了銀行卡和現金支付的外國人來華時遇到了很多不便。
近日,有外國人在社交平台上反映,來華後使用移動支付存在障礙,主要是因為在國內使用移動支付工具時必須繫結國內銀行卡,而國際銀行卡繫結後支付場景相對有限,引起了外界的關注。 相關話題也曾登上熱搜。
在定期政策簡報會的現場,也有關於有關情況的問題。
中央銀行對此高度重視,並對問題的原因進行了認真的分析。 張青松說一些海外遊客來華的不便,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在不同階段的支付習慣不同。 國內居民對移動支付非常習慣,但很多在中國的海外人,尤其是歐美的海外人,仍然習慣於使用銀行卡和現金。
為彌合國內外支付習慣差異帶來的不便,央行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了專門的工作機制,出台了指導意見,正在組織各單位有序推進各項工作。
據張青松介紹,方便外國人來華付款的解決方案可以概括為:“大額刷卡、小額掃碼、現金口袋”。
“大額刷卡”是指改善境外銀行卡的受理環境。 張青松表示,央行已組織各分行摸清國內業務受理戶外卡情況,會同商務、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劃定重點商圈、機場、火車站等主要涉外場所,引導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加快重點商戶開通國外卡受理。
小額掃碼“,即豐富移動支付產品供給。 中國人民銀行已指示支付寶、財付通(微信支付)、中國銀聯等機構推出“外卡繫結內用”、“外包內用”“銀聯旅遊卡”等產品,創新開發數字人民幣解決方案,滿足境外遊客赴華移動支付需求。
“現金儲備”,即改善現金使用環境,組織銀行開展ATM(自動櫃員機)外卡受理改造,提高支援外卡取現的ATM機覆蓋率,持續開展拒收人民幣現金專項整治工作。
2024年7月,微信支付和支付寶均宣布公升級國外卡(國際銀行卡)支付服務,允許海外使用者直接繫結海外銀行卡,在國內大多數消費場景中使用移動支付服務。 隨後,中國銀聯發布了外國人在中國支付的操作指南,支援使用銀聯海外錢包繫結海外發行的銀聯卡在中國掃瞄二維碼。 數字人民幣APP還為外國卡推出了“先充電後使用”功能,讓外國人在中國支付更加方便。
除了以上三種方案外,央行還不斷優化賬戶服務引導銀行實行賬戶分類分級管理,優化開戶流程,提高境外來華人員有需要的銀行賬戶開立便利化水平。
現代支付已成為展示中國高質量發展的一張靚麗“名片”。 張慶松表示,“下一步,央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發揮專項工作機制作用,按照既定工作計畫和目標,繼續推進受理外卡、移動支付、現金使用、賬戶服務、宣傳推廣等工作,進一步提高境外人員來華支付便利化水平。 ”
加強使用者權益保護
保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是《條例》的主要內容之一。
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處處長王勝介紹,與2024年發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號令”)相比,《條例》進一步強調了對使用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近年來,個別支付機構洩露使用者資訊,挪用使用者資金。 王勝表示,針對上述行為,《規定》明確了支付服務協議的公平原則,杜絕了“霸王條款”;加強儲備金管理,保護使用者資金財產安全;明確使用者資訊處理原則,保障使用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特別是加強了監督管理,規定了支付機構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切實保護了支付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同時,央行條約法律司司長劉曉紅詳細介紹了《條例》在使用者保護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支付服務協議中的公平原則,保障使用者公平交易權。
《條例》規定,支付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原則和違約責任,不得包括排除或者限制競爭,以及不合理免除或者減輕支付機構的責任。 增加使用者責任,限制或排除使用者主要權利等。 對於足以影響使用者是否同意使用支付服務的條款,應提醒使用者注意這些條款,並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解釋。 對協議的擬議變更應徵求使用者的意見並予以公告。
二是加強儲備金管理,保障使用者資金財產安全。 所謂“準備金”,是指使用者存入微信支付、支付寶等支付機構的餘額。
《條例》明確了準備金轉移的要求,禁止支付機構管理準備金,規定了準備金集中存放制度,要求支付機構將準備金存入中國人民銀行或者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商業銀行。
三是明確使用者資訊處理規則,保障使用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條例》規定,支付機構處理使用者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誠實信用的原則,公開使用者資訊處理規則,明確處理使用者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徵得使用者同意。 符合《民法典》、《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的規定。
四是推動建立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保護使用者權益的補救渠道。
《條例》要求,支付機構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與使用者的糾紛,履行處理投訴主體責任,切實保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採用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使用者與支付機構之間的糾紛,促進糾紛的高效解決。
加強監管,促進公平
* 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對金融活動要依法進行監管,全面加強機構監督、行為監督、職能監督、滲透監督、持續監督。
作為金融工作會議結束後發布的首部金融領域行政法規,加強監管是《條例》的核心實質。
據王勝介紹,與“二號令”相比,《條例》將部門規章提公升為行政規章,夯實了支付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法律基礎。
《條例》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進入和退出的條件和法律責任,規定了支付業務的規則和監督管理要求,嚴格控制支付機構的准入,防範業務違規風險,嚴防利用支付平台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使監管更加權威透明。
同時,《條例》特別注重機構監督與職能監督的結合。
在機構監管方面,《條例》明確規定支付機構實行“先證後牌”管理,規定支付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相關股權管理規定,對公司治理和系統重要性機構管理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 從而建立機構監督框架。
此前,支付業務分為三大類,即線上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發行受理。 《條例》從資金和資訊維度對支付業務進行了重新分類,根據支付人預付款能否收到,將其分為儲值賬戶操作和支付交易處理兩大類。
2號令根據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劃分支付服務型別,對市場上新興的支付方式適應性不夠。 王勝表示,“在新的分類方式下,不受新的支付渠道和支付方式的影響,無論支付業務的外部形式如何,都可以根據業務的本質進行分類和管理,從而更好地適應支付業務的發展需求,實施'功能監管'。 ”
此外,王勝表示新的分類方法基於業務的本質和風險特徵,滲透到支付業務的表層形態,有利於統一業務監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環境。
對此,張青松還表示,《條例》注重監管的一致性,對同類業務提出相同的監管措施,確認了平等對待各所有制支付機構的基本制度規範,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激發市場活力。
張青松認為,《條例》的出台將產生三大影響一是通過公平監管確保行業公平競爭;二是提高支付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條例》明確了支付機構為小額便民的服務宗旨,有利於提公升支付普惠、民生、適老的服務能力,強調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有利於引導頭部支付機構發揮好“頭雁”作用, 更加關注行業、社會和公眾的利益,帶頭維護公平競爭,促進互聯互通,擴大生態開放三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條例》對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給予國民待遇,堅持“引進來”與“走出去”並重,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境內跨境資金流通效率,提公升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支付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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