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一般問題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房屋的質量問題可分為三種型別:
常見的房屋質量問題大致可分為三類:違規質量問題、違約質量問題、使用質量問題。
1)違規住房質量問題。
違章房屋質量問題是指房屋在建築材料、裝置使用或者施工作業程式中不符合法定質量標準。 這類住房質量問題是目前最普遍、最容易引起糾紛的。 包括:屋頂漏水;煙道、排氣孔、風道不能通行;室內地面空鼓、開裂、打磨、磚塊鬆動、防水要求的地面滲漏;內外牆和天花板抹灰、面磚、牆紙、油漆等飾面脫落,牆泥活潑剝落門窗開合不工作或間隙超標;廁所、廚房和浴室被淹;內牆板為潛水板,陽台為積水;有防水要求的水塔、水池、地下室漏水;室內給採暖系統管道漏水、漏氣、採暖不熱、電器、電線、照明燈具掉落;室內外水、水管漏水堵塞;鋼筋、鋼筋混凝土、砌體等承重結構的變形、裂縫超過國家規範和設計要求,室內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氣體含量超標。
2)預設住房的質量。
這種型別的房屋質量問題是指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承諾的質量標準。 這類糾紛既是住房質量問題,又是違約糾紛,是建立在雙方自由約定的基礎上的。 為了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關鍵是買賣雙方要提高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就相關問題和責任達成明確的約定,從而避免糾紛,減少衝突。
3)房屋的使用質量。
其實,這種質量問題並不是開發商提供的房屋或裝置的質量缺陷,而是因為買方沒有按照要求使用相關裝置,使其無法滿足正常的使用功能,甚至演變成質量缺陷。
了解如何處理該問題:
如何投訴住房質量問題。
1、與開發商協商,如果發現質量問題,首先要找開發商,因為買方與開發商有直接的合同關係。 開發商作為商品房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商品房的質量負有最終責任。 開發商與買受人之間的質量關係受《商品房購銷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證書》的約束,如果買受人因質量問題要求賠償損失,開發商應當賠償買受人,然後由開發商根據質量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向責任單位索賠。
2、因商品房質量保證責任發生爭議的,如開發商未解決,或對開發商的解決方案不滿意,當事人可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可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對於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問題,住戶可以直接委託具有法定結構安全鑑定資質的單位對房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可以作為民事賠償的證據。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如果上述途徑都無法解決,買方可以根據法律和自己的實際情況起訴開發商。
開發商在房屋交付後的義務和責任:
1)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質量問題嚴重影響住宅的,開發商應承擔退房責任,賠償損失。
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達標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搬出。 但買受人應先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複檢,確定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後,再要求辦理退房手續退還購房款,並要求開發商賠償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而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
2)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住宅使用的,買受人也有權要求搬出並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商品房是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質量問題,如空氣質素不合格對人體產生不利影響,或隔音效果不達標,導致買受人無法入住,開發商應退房並退還房屋貨款並賠償損失。 如果問題不影響正常生活,即使問題嚴重,購房者也只能要求開發商負責維修,無權要求搬出。 當然,如果房屋因維修而影響房屋原有功能,開發商應負責賠償損失。
3)開發商對商品房的一般質量問題承擔保修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地產開發商交付竣工驗收的住宅物業之日起計算。 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零部件的保修內容和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3年;牆壁、廚房、浴室、地板、地下室和管道漏水 1 年;牆面和天花板的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空心開裂,大面積沙土抬高1年;門窗裂縫,五金衛生潔具損壞1年;管道堵塞2個月;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加熱和冷卻系統和裝置保修一次加熱或冷卻期;其他零部件的質保期由供需雙方約定,房地產開發商可以延長質保期。
寫在最後:
這裡已經列舉了房屋問題的大致解決流程,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各種問題層出不窮,第一反應是找到物業使用和維護**,一些人為因素造成的問題需要追究具體責任人的責任,這裡提醒大家,物業一般都有連帶責任!
現在的商品房,我們的鄰里關係從左鄰變成了上鄰,但鄰里和睦的原則沒有改變,希望大家有個好鄰居,過上好日子;最後,對於房屋質量的驗收,我國過去實行的是綜合驗收制度,新建商品房只能通過建築、綠化、消防等部門的綜合驗收才能交付。 但是,現在實施的是第一備案驗收制度,房屋質量驗收由開發商主導。 開發商只需準備相關檔案,提交給**,備案後將房屋移交給業主即可。 在很多情況下,開發商主導的“驗房”只是一種形式,即使發現問題,也大多被小修小修所迷惑。 業主請來的驗房公司雖然可以幫助業主發現房屋的質量問題,但由於他們只是私人組織,他們出具的驗房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開發商難以接受,在房屋的收款上難免會出現很多糾紛。
作為房屋質量監督部門的當地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由於只是作為抽查,不可能全面發現和解決房屋的質量問題,這給業主搬進來後帶來了很多小問題。
住房質量不僅是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而且對房地產市場的未來走勢也有重要影響。 關於住房質量的爭議日益增多,不僅嚴重削弱了消費者購房的信心,也無助於培育健康的房地產市場。 希望相關部門在加強對房屋質量的監管的同時,由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個人認為,監理公司不能由開發商直接聘用,而應由主管部門直接指定或抽籤選出, 開發商將支付報酬;為了避免監理公司與開發商的利益糾纏,監理公司失去了獨立性。 對於市場上的混雜驗房公司,還需要管理部門進行整改和合格。 只要經批准的驗房公司獲得批准,其出具的驗房報告就具有法律效力。 有關部門對有住房質量問題的開發商,決不能手軟,不僅要處以經濟處罰,還要取消屢次出現質量問題的開發商和建築公司的資質,將其驅逐出房地產市場。 這樣,消費者信心才能恢復,讓住房質量問題不再是困擾中國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毒瘤。
希望國家能利用目前的這一舉措,讓大家過上更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