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本案為(2021)招發民終958號民事判決書,本案爭議焦點為承包人將建設工程款債權轉讓給建築公司後,能否優先償付涉案工程的折價或拍賣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其功能是保證工程價款的優先支付,是工程價款債權的從屬權利,並非承包人本身所獨有,可以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一併轉讓。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30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承包人中國建築七局簽訂建設工程建設協議,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發包人開發的某專案專案段的建設委託給中國建築第七工程局進行施工。 2024年6月30日,專案竣工驗收。 2024年11月5日,某建築公司為中國建築七局下屬企業,某建築公司法律合同部受中國建築七局和某建築公司委託,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發出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索賠工程價款優先補償函, 主張應以專案投標部分的折扣或拍賣所得價款作為補償,房地產開發公司當日簽字確認。2024年4月25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中國建築七局簽訂《某專案建設工程合同工程結算協議》。 2024年12月6日,中國建築第七工程局與某建築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中國建築第七工程局將中國建築第七工程局承接的某工程投標段的到期工程款債權轉讓給某建築公司。 2024年2月18日,中國建築七局書面通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債權轉讓,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於2024年2月20日簽字蓋章確認收到通知。 後來,因建設工程款糾紛,某建築公司向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4年第25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請求優先償付其承包工程價款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打折、拍賣的工程價款,人民法院予以支援。請求當事人承包工程價款優先補償打折或者拍賣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即依法享有工程價款優先補償權的主體,必須與發包人有直接的建設工程合同關係。 本案中,某建築公司通過債權轉讓取得爭議工程款的債權,與房地產開發公司並無直接的建設合同關係,依照前述法律規定,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因此,一審法院不予支援建設企業優先收取建設工程價款的主張。
二審判決的主要內容
某建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11月30日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主要內容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的工程,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優先支付折價、拍賣價款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2024年6月30日,涉案專案竣工驗收,2024年11月5日,中國建築七局委託某建築公司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發出函件,主張對涉案建設專案價款享有優先權。 2024年12月6日,中國建築七局將涉案債權轉讓給某建築公司,2024年2月20日,將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房地產開發公司,債權轉讓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後,中國建設七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以轉讓給建設企業,理由如下:一是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其功能是保證工程價款的優先支付, 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從屬權利,不專屬於承包人本身,可以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一併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相關的次級權利,但次級權利專屬於債權人本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4年第25號)第三十五條雖規定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不能認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於人身、排他性。 因此,如果轉讓了債權人對建設工程價款的權利,則轉讓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清償權並不違法。其次,本案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清償權和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轉讓,既沒有加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負擔,也沒有損害房地產開發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中國建設七局將涉案工程款的債權轉讓給某建築公司後,該建築公司可享有優先受償建設工程價款的權利。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維持了建築公司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涉案專案價格打折或拍賣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注:本文已將判決中適用的無效法律條文更新為現行生效的相應條文)。
2月23日,12 24,線下公開課在全國一線城市舉行,課程表終於更新(人力資源、財務、辦公、投融資、PPP、招投標、建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