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嶺科技有限公司 ***境內個人借入外債是的,有報名渠道
法律摘要:
目前,只有境內機構的外債業務在外匯管理部門資本專案下登記,境內個人借用外債沒有登記渠道,在實踐層面也沒有登記路徑。 因此,由於無法在實踐層面登記個人境外貸款,外債登記存在瑕疵,但相關規定並未明確禁止個人借入外債,個人境外貸款並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
披露: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境內個人提供貸款、借入外債、提供對外擔保,直接參與境外商品、金融衍生品交易,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向外匯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按照人民幣資本專案可兌換流程,逐步放開境內個人提供貸款、借入外債、提供對外擔保、直接參與境外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
據中介機構**諮詢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介紹,外匯管理部門目前只對境內機構在資本專案下的外債業務進行登記,境內個人借入外債沒有登記渠道,在實務層面也沒有登記路徑。 因此,由於無法在實踐層面登記個人境外貸款,外債登記存在瑕疵,但相關規定並未明確禁止個人借入外債,個人境外貸款並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
鑑於上述境外貸款已於2024年2月通過各方債務授信結清,且富嶺股份此前增資、股權轉讓均已依法批准及辦理外匯相關手續,上述個人境外貸款未造成外匯損失, 符合《外匯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辦法》規定的減輕減輕處罰法定條件的,按照處罰自由裁量幅度處罰金額較小(適用法定減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條例》第四十八條處罰的行為,不具有“情節嚴重”的酌處罰款幅度,不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因此,創始股東因個人境外貸款未登記外債而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較小,且創始股東因上述事項受到外匯管理部門處罰的,不屬於重大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黃啟軍向發行人股東提供的境外貸款不涉及支付利息,不存在違反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 鑑於富霖塑膠及創始股東的境外借款資金用於支付增資、股權轉讓收益或返還境外貸款,相關資金已通過合法的外匯審批程式匯入中國,相關境外借款已結清, 且沒有發生外匯損失,且相關借款外債已超過兩年,且創始股東借款外債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上述外匯登記瑕疵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較小, 被外匯主管部門處罰的,不屬於重大違法行為;而且,富臨塑膠是發行人過去的股東,多年來一直退出其持股,因此即使受到行政處罰,也與發行人無關發行人所有創始股東均已作出承諾,承擔因上述外債借款而造成的全部或有損失;因此,上述事項不會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構成實質性障礙。
鏈結規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2024年2月1日生效)。
第21條境內個人提供貸款、借入外債、提供對外擔保,直接參與境外商品、金融衍生品交易,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向外匯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4年3月23日修訂)。
第23條根據人民幣資本專案可兌換流程,逐步放開境內個人提供貸款、借入外債、提供對外擔保、直接參與境外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燦芯半導體(上海)有限公司 (Brite Semiconductor (Shanghai) Co., Ltd.) ***外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還是董事會?
法律摘要:
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組織結構, 等,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繼續保留企業原有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披露:
1)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間,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中芯國際對燦芯半導體董事會無控制權。
根據當時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董事會自2024年1月起至燦芯半導體整體變更為股份***階段,為燦芯半導體的最高權力機構。
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的規定,“合營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其組成應當由合營企業當事人協商在合同和章程中確定, 並由合營企業的當事方指定和更換。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之一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資企業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照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對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決定: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計畫、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畫、停業以及總經理的聘任或者聘任。 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人員,以及他們的權力和福利。”
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事項。 ”
燦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外合資企業,其章程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現分析如下:
綜上所述,燦芯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與當時有效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一致。
202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施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廢止,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施行後5年內, 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後5年內,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繼續保留原有的組織形式和結構。 因此,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實施至2024年2月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一直保持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因此,從2024年8月到公司整體轉型為股份公司的階段,燦芯電氣的組織形式和結構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現階段,燦芯半導體從未召開過股東大會,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燦芯半導體的所有重大決策均由董事會做出,董事會作為燦芯半導體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合規。
鏈結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外商投資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外商投資法》的規定調整組織形式自《外商投資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組織機構等,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繼續保留原有的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
自2024年1月1日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再辦理現有外商投資企業未依法調整組織形式、架構、變更登記的其他登記事項,並將有關情況公示。
福建鐵拓機械有限公司 ***就同一裝置簽訂兩份銷售合同的商業理由
法律摘要:
在融資租賃模式下,終端客戶與發行人首先簽訂銷售合同,確保交易能夠進行雙方隨後確認是否採用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結算,協商同意採用融資租賃方式的,發行人、終端客戶和融資租賃公司應按照融資租賃模式的要求簽訂三方買賣合同。
就發行人和最終客戶而言,三方買賣合同和原銷售合同是主合同和補充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是變更和補充的就發行人、終端客戶和融資租賃公司而言,僅以三方買賣合同的約定為準。 上述模式符合融資租賃行業實踐,合理。
披露:
1.3、說明融資租賃模式下發行人與終端客戶簽訂銷售合同,與融資租賃公司與終端客戶簽訂三方銷售合同,即就同一裝置簽訂兩份銷售合同的商業合理性。
1)在融資租賃模式下,雙方簽訂合同。
融資租賃業務模式包括直接租賃、售後回租、委託租賃等多種形式,發行人通過融資租賃實現銷售業務,融資租賃公司採用直接租賃模式,是融資租賃行業比較常見的主要模式之一。 在直接租賃模式下,雙方之間有一系列的商業談判和合同簽訂,具體如下:首先,最終客戶和發行人進行商業談判(此時融資租賃公司不干預交易),雙方確定銷售裝置的配置後,發行人和終端客戶簽訂裝置銷售合同, 而合同約定了裝置付款方式兩種:一是融資租賃不用於支付裝置(雙方未就融資條款達成共識,如融資租賃公司未批准借款等原因),將繼續按照發行人與終端客戶簽訂的裝置買賣合同和約定的付款方式履行其次,如果以融資租賃方式支付裝置貨款,終端客戶應按照融資租賃約定支付裝置貨款。 發行人與客戶簽訂合同後,由終端客戶與融資租賃公司協商融資租賃結算事宜,達成協議的,發行人、融資租賃公司和終端客戶按融資租賃方式簽訂三方買賣合同,由融資租賃公司與終端客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據此付款。 具體業務流程及合同簽訂如下:
1、發行人與最終客戶簽訂銷售合同。
發行人通過市場開拓獲取終端客戶的裝置採購需求,與終端客戶進行商務談判,協商確定裝置的配置、交貨條件、付款方式等具體條件,雙方簽訂銷售合同。
2、發行人與融資租賃公司、終端客戶簽訂三方銷售合同。
如果最終客戶根據自身資金安排和融資成本考慮,擬以融資租賃結算方式支付購買價款,則應在與發行人簽訂銷售合同後與融資租賃公司協商。 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發〔2020〕22號)規定,在融資租賃業務中採用直接租賃模式,融資租賃公司為裝置買方,享有裝置所有權,購置後租賃給終端客戶。 因此,發行人、融資租賃公司和最終客戶需要簽訂三方銷售合同,其中發行人為裝置賣方,融資租賃公司為買方,最終客戶為承租人。
3、融資租賃公司與終端客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2)買賣合同與三方買賣合同的關係。
按照銷售合同和三方銷售合同簽訂的時間順序,簽訂主體和合同內容,先簽訂銷售合同,後簽訂三方銷售合同,發行人和最終客戶是兩份合同的主體融資租賃公司先簽訂三方買賣合同的,涉及融資租賃公司權利義務的,以三方買賣合同為準。 同時,三方銷售合同明確規定:“發行人與終端客戶因購置裝置而簽訂其他相關合同,且相關合同與三方銷售合同不一致的,以三方銷售合同為準。三方買賣合同未約定的,發行人與最終客戶應當按照原有相關合同執行。 ”
簽訂兩份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基於發行人與終端客戶之間交易的確定性和客戶自身融資需求,發行人與終端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提前確定交易,以方便雙方後續的生產經營安排, 發行人可以按照銷售合同計畫生產和採購原材料,最終客戶可以根據銷售合同計畫存款和生產用地計畫。《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僅影響付款方式,不影響交易的確定性。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和三方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明確的,涉及發行人、終端客戶和融資租賃公司的權利義務的,應當按照三方買賣合同履行,涉及發行人與終端客戶雙方的權利義務的, 三方買賣合同中有約定的,以三方買賣合同中的約定為準,沒有約定的,按照買賣合同履行。發行人所售裝置的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所有,且該裝置所有權不存在爭議或爭議,不存在“一物兩賣”的情形。
3)銷售合同和三方銷售合同的簽訂符合融資租賃行業的慣例。
鏈結規定: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起生效)。
第2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不含融資租賃公司)。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14條融資租賃公司應當依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