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2024年,劉女士與丈夫王先生和好友聶某在同一場酒會上共進晚餐,因為聶某的酒太差,雙方長期矛盾未解決,恩怨積攢已久。 在混亂中,聶某用酒瓶砸中王先生的頭部,導致其死亡。
王先生作為家中獨生子去世後,父親受到刺激患上了老年痴呆症,母親情緒低落,昏迷不醒,留下劉女士獨自照顧二老。
案件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聶某故意傷害王某並致其死亡,但主觀上不具有殺人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同時,王某死亡賠償金附帶民事賠償金共計80多萬元。
法律分析
繼承是公民死亡前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法定收入、投資所得、勞動報酬等;公民捐贈或者繼承的財產;公民著作權和專利權;公民依法取得的動產和不動產。 但是,死亡賠償金在死者死亡時並不現實存在,而是在死者死亡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本質上是對死者近親屬的喪親之痛和賠償,目的是為死者死亡後近親屬的正常生活提供安慰和保障, 因此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徵,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之所以要區分這兩點,是因為它們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在實踐中可能引起新的爭議。
例如,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甲帶著乙發生交通事故,兩人雙人死亡,交警認定甲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因此甲的家屬應在繼承甲的遺產範圍內向乙的家屬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然而,A先生沒有留下遺產,因此其家人拒絕支付,B先生的家人起訴法院要求執行,法院沒收了A先生家人的財產,包括死亡賠償金。
但是,從上面的討論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不屬於甲的遺產,這筆錢不能用於賠償乙的家人,因此法院沒有理由扣押這筆錢。
最高人民法院(2004)閩義字第26號《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待遇的批復》的內容也印證了上述觀點:“空難死亡賠償金是以死者因死亡而向死者近親屬支付的賠償金為依據的。 而獲得空難死亡賠償的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而不是死者,因此空難死亡賠償金不應被認定為遺產。 ”
作者的話
實踐中,如果近親屬之間就死亡賠償金、一次性死亡津貼等財產的分配發生爭議,應先由已故職工的近親屬自行協商決定是否分配財產以及如何分配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考慮綜合死者近親屬與死者是否具有法定權利義務、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實際生活能力等因素,將相關財產作為近親屬的共同財產處理,在照顧無生育本的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礎上合理分配。
此類問題複雜且難以處理,如果遇到此類難以解決的糾紛,建議及時諮詢專業律師,以更好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去世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法或者性質不准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1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127條.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1)一階: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沒有一階繼承人的,由二階繼承人繼承。
本文作者為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吳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