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是指侵權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致人死亡,侵權人應當向被侵權人的近親屬支付的金錢賠償金。
網友諮詢:
身故賠償是否應用於償還死者生前的債務?
律師答:
遺產是自然人去世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死亡時遺贈是指“遺產”應為死者生前已取得或同意取得的財產,包括財產權。 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補償因被害人近親屬死亡而造成的生前資源損失,是對被害人家屬的補償,對被害人家屬利益的補償是在被害人死亡後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並不現實存在。 因此,死亡撫卹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死亡受害人的債權人不能主張受害人的近親屬在支付死亡賠償金的範圍內能夠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的債務。
律師補充道:
死亡賠償金的意義在於維護近親屬和被侵權人死亡前的物質生活水平。 死亡賠償是財產損失,而不是精神損害;這是對近親屬利益損害的一種救濟。 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起訴地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計算期限為20年。 但是,年齡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1歲;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具體如下: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起訴地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死亡撫卹金(60周歲以上人員)=起訴地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周歲-年齡遞增);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起訴地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依法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得由繼承人自願清償。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能不承擔責任。
王愛霞律師簡介
王愛霞律師,女,2024年出生,廣東嶽源律師事務所創始人、董事。 從事專職律師10餘年,擅長融資借款、民商事合同糾紛、婚姻繼承、不良資產處置等。 秉承執業理念:做乙個有思想的律師,讓法治成為一種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