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容上看,公平公正是裁判文書的核心,但即使法院在中間裁判,也要有取捨,結果是公平的,也有敗訴方,並不能保證各方都對結果滿意。 在程式上和形式上,當事方有可能感到令人信服和公正。 日前,勞榮枝死刑複核裁定全文被公之,最高法院長達12頁的複核裁定書用了5頁的篇幅回應了老榮枝律師的辯護意見,並給出了不採納的理由。 可以說非常細緻和耐心,與最高法院的其他裁決相比,它也是優秀的。 這樣的裁判是有說服力的,老榮志最終還是拿到了判決書,“死明白了”。
結果會有勝負之分,哪怕像老榮智死刑的複核判決一樣冷血淋漓,也要聽聽雙方的陳述,充分說明道理。 詳細聽取檔案中的宣告,並告知裁決的理由,可能是安慰敗訴方的唯一方法,至少我說過,你在聽,你在聽,寫下來,再寫下來。我最近收到的判決就是乙個很好的例子。 在一宗未成年人包車橫跨全市砸車取錢的盜竊案中,當事人是一名黑車司機,老實人穆恩,被網路要求開車送四名未成年人到江西宜春的乙個地方,等了幾個小時後,一行人一大早就開著他的車回到了鄱陽縣, 之後,受害者報警並被捕。這些未成年人均未滿16歲。 公訴人認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被告人也始終堅決否認,但可以推斷自己明知,因此他根據其他事實舉證,並用其他事實證明其他事實推定自己是知情的,因此是盜竊的幫兇。
辯護人的盤問時間將近兩個小時,庭審後的辯護陳述長達4000多字,但辯護人在終審判決中的辯護意見只有以上四五行,並未提及被告的購車發票和駕駛證作為辯護人舉證, 意圖證明該車價格高、駕駛成本高、議價能力強,但無關的計程車司機的證詞被用作推斷和已知的事實。辦案機構找到一名計程車司機,要求其假設自己在當時的情況下執行的是被告人所跑的路線,收取多少車費是合理的,但司機說他應該收取1000元。 被告人收到1,500美元。
據此,判決認為被告收取的價款過高,屬於“異常情況”,也是最終推定被告知悉他人盜竊的“事實”之一,屬於“重要事實”。 我對這種判決不滿意,不僅不滿意,還嗤之以鼻,即使結果公平,我也覺得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