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正常行駛,減速右轉;一位騎電動自行車的老人逆著穀物摔倒了。 **確定轎車駕駛員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日前在安徽合肥市發生的交通事故,首起處置引起各方不滿,也引發網路熱議,至今仍未取得令人信服的結果。
*處罰的依據是,首先,《道路安全交通法》第119條規定,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和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 因此,雖然汽車沒有與老人有任何接觸,但這仍然是一起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採取必要措施處理的,應當減輕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者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損失的,機動車當事人不承擔責任。 因此,雖然這次事故中騎電動車的老人是逆行和違法的,但事故並不是老人故意的,所以該男子也應該承擔次要責任。
在我看來,遵守交通規則,不朝錯誤的方向行駛,是每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應該知道的常識。 老年人騎電動自行車走錯方向,是故意違反交通規則的違法行為,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和唯一原因。 因此,老人應該對這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汽車司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老人受傷,醫療費用花光,汽車司機被追究責任,由保險公司提供資金,那麼負面的社會後果將是多方面的。 比如,觸犯法律的老人很難從中吸取教訓,他們會理所當然地責怪無辜者;執法不公平,汽車司機不高興,如何保持對法律的信心;社會取向如何引導大家服從交通秩序;保險公司較高的運營成本將轉嫁給司機。
讓犯錯的人為自己的過錯負責,以此為警示,不要重蹈覆轍;讓大家得到正面的啟示,前車翻車,後車是教訓,沒有僥倖心理,反正可以讓別人分擔後果。 這是依法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