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沒有購買地下停車位的業主來說,社群保安有時不讓他們進去,這是非常令人不安的。 如果遇到門衛,你怎麼對付門衛?吵架之前,我們主人要先做好功課,否則不能和別人吵架,更不能和別人打架。
首先,我們開啟《民法典》,看看有沒有稱職的**。 嗯,確實有,第 275 條是。 本文有兩段,行話叫兩段,看第一段就行了:“在建築分割槽中,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雙方通過**、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
一般情況下,在住宅小區,除了地上停車位和人防停車位外,基本上都是這種停車位,這個停車位的所有權屬於開發商,如果不能辦理停車位產權證,初始使用權屬於開發商。 開發商通過**、贈與或租賃的方式將其轉讓給業主,即將其出售給業主、贈送給業主或出租給業主。 別說了,基本上是開發商幹的,那麼賣還是租就是一種選擇,怎麼選擇是個大問題,開發商選擇賣,但業主選擇租房,就會掐起來。 《民法典》沒有規定如何選擇,《民法典》是國家的**,不會那麼詳細,這是可以理解的。 ** 《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規定,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該條例是2024年出台,2024年修訂的,修訂至今已有15年。
那麼就沒有辦法解決它了嗎?不,有辦法。 我是安徽省蕪湖市人,乙個農村人,我不冒充北京、上海、廣州,就以我們安徽省為例。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片區內業主的需要,其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非建設單位捐贈或者未附設的車位、車庫應當公開;業主要求出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這個建設單位是開發商,意思很明確,是賣還是租都看業主了,如果去法院打官司,業主肯定會贏。 我給大家準備了所有的起訴材料,都是8年前準備的,是為我們小區的業主準備的,我是業主團的組長。 看到這個**的朋友可以免費問我,真的(乙隻手的食指和另乙隻手的食指)。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頓時豁然開朗:要租地落車位,可以找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保安吵架,這是錯誤的物件;如果開發商不租房,你可以上法庭。 當你擁有三年的“私人”停車位時,你會不會是這樣的:如此輕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