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央企”利用“假私募”騙取近80億!剛剛,“兩高”放了出來!

Mondo 財經 更新 2024-01-31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依法打擊私募犯罪典型案例。 該案回應了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爭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司法標準,強化了辦案指導。

“兩尊”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加大對私募犯罪的懲治力度,充分利用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依法處置私募犯罪。 加強與行政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進一步增強打擊私募犯罪的合力,穩妥防範化解行業風險。 更加注重主動司法,加強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私募股權行業治理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業合規建設的司法建議,助推行業治理,更好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維護金融安全。

私募股權從業人員應當合法募集資金,合規投資,誠信經營。

本批典型案例共計5起,包括蘇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際集團孟岑集資詐騙案;郭某挪用資金案;郭某、王某挪用公款案;胡等人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案例。

這五起典型案例涵蓋了非法集資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挪用、挪用公款、商業賄賂犯罪等。 以“中際集團孟晚舟、岑某集資詐騙案”和“蘇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為例:

案例一:“偽私募”非法集資7881億多元,兩名主犯被判處無期徒刑

2024年11月至2024年6月,中際集團及其直接責任主管孟、岑、莊在上海灘資產管理公司、上海周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周公司”)、深圳匯實業服務集團及其合夥人北京雲投(以下簡稱“雲公司”)實際控制10余家公司, 通過採用自籌資金、自用的經營模式,圍繞中際集團從事私募股權產品的設計、發行、銷售和投融資活動。

在此期間,孟、岑、莊指示譚、周工作人員利用莊某偽造的財務資料和合同,以投資某中際集團實際控制的多家空殼公司股權的名義,設計內容虛假的私募股權產品,將單個融資專案拆分為若干私募股權產品, 先後發行39只私募股權產品,譚、周、雲擔任私募股權管理人。以上三家公司均在**行業協會註冊為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管理人,39個產品在**行業協會備案。

某中際集團通過“匯謀”公司等3個銷售平台,未經私募股權銷售資質,通過召開宣傳會、舉辦財經論壇、峰會酒會、隨意撥號**、在酒店公共區域張貼宣傳資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私募產品,謊稱某中際集團出具國有背景的保函, 以虛構應收賬款質押,並承諾變相擔保本息,超過備案金額和時間,滾動銷售私募**產品,共計違法募集資金78元超過81億元。

募集資金轉入空殼目標專案公司後,從託管賬戶非法匯集到中際集團賬戶,形成資金池,由孟某、岑某任意使用。 在上述募集資金中,42家5億元以上,支付銷售提成、員工工資、保證金17餘項1億多元轉入孟、岑控制的個人賬戶,個人揮霍消費39億多元,外商投資17家5億多元。 某中際集團投資的專案處於長期虧損狀態,主要依靠募集新資金償還舊資金維持運營。 截至本案發時,投資者的本金已損失38超過22億元。

2024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集資罪判處中際集團一億元罰款,判處孟、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莊某在庭審過程中因病死亡,對其的審判依法終止審理。 孟晚舟、岑某不服。 2024年3月13日,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凍結涉案銀行賬戶6500多萬元,查封、扣押房產、土地使用權、公司股權數十項。 判決生效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拍賣查封、扣押的資產,連同銀行存款返還給投資者。

案例二:以私募合法經營形式為幌子隱瞞非法集資事實**

2024年7月至2024年7月,蘇某明以洪某某財富公司、洪**公司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後設立深圳市鴻天成天府投資企業、深圳市鴻匯福二號投資企業等有限合夥企業,將多個房地產開發專案作為投資標的,隱瞞投資專案均由蘇某明實際控制或開發於蘇某明實際控制或開發於蘇某明集團的股權投資專案。與他人合作,發行私募股權**產品5個(其中4個在**行業協會備案)。

蘇某明指示高某、何某組織銷售團隊進行宣傳,召開產品推介會,通過其他金融機構、私募公司、同行業從業人員向社會宣傳私募產品,幫助推廣私募產品,讓不合格投資者通過“拼”“持”等方式突破私募股權投資人數量和金額的限制, 蘇某明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回購協議,蘇某明個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約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報是變相承諾,保證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蘇某明、高某、何某等人通過上述方式非法募集資金共計5元999億元。

上述資金進入合夥企業募集賬戶後,轉入蘇某明控制的多個賬戶,各私募**產品的資金由蘇某明統一調配使用。 其中,本息將以募新還舊的形式支付 15億元以上,用於私募股權**約定投資專案1蘇某明開發的其他房地產專案超3億元1購置建材2億多元11億元以上,用於支付員工工資提成、公司運營成本和償還公司債務9億多元。

由於資金鏈斷裂,蘇某明無法按時支付本息。 截至本案發時,投資者的本金已損失4超過41億元。

2024年5月20日、9月1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蘇某明、高某明、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處蘇某明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高、何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繼續追回違法所得。 三被告均不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共凍結涉案銀行賬戶687萬餘元,依法追繳被告人蘇某明的債權1600萬元和35名投資者的利息、分紅、佣金、返利費等,判決生效後返還給投資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上述案件不僅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對司法辦案具有指導意義,而且為私募股權從業人員劃定了“紅線”和“底線”,教育警示從業人員合法募集資金、合規投資、 並誠信經營。此外,5起典型案件中,有的通過立案監督依法追訴部分以綜合間接證據,有效證明私募複雜運作中的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罪有的主動追贓補失,防止犯罪分子獲取任何經濟利益。 根據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法判處與犯罪相適應的刑罰,體現了依法嚴懲私募犯罪的司法態度,切實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多措並舉懲治私募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院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始終把依法懲治私募股權犯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擺在履行職責的重要位置。

2024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私募犯罪2085人。 2024年和2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督查兩批16起重大私募股權犯罪案件,其中依法追訴13起,已決案5起。 此次公布的郭、王某挪用公款案,是首批監管案件。

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研究起草辦理私募案件的規範性檔案,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和證據審查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院負責人表示,2024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修訂版經濟犯罪立案起訴標準,修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集資金等犯罪立案起訴標準, 挪用資金、挪用職務等行為在私募股權領域屢見不鮮。檢察機關開展追贓追償損失的全過程,堅持“該追究一切”的原則,通過“一案雙偵”、洗錢犯罪、商業賄賂犯罪線索等多種手段,盡最大努力幫助投資者追回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通過有效行使審判職能,打擊私募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刑事審判庭負責人指出,私募犯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集資方,主要是非法集資犯罪,也有一些詐騙罪;二是資金使用,涉及挪用資金、挪用職務、操縱市場等犯罪。

從2024年到2024年10月31日,全國法院共判處1888人進行定向增發。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刑事審判庭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從嚴懲處私居犯罪,對依法應當判刑的,堅決再判刑,充分發揮刑法的震懾作用。 同時,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重點打擊組織者、策劃者、指揮員和非法利益的主要接受者,對被指示參與的初犯和偶爾犯罪者從寬處罰,對主動退贓退賠的,依法從寬處罰。 或自行化解風險,取得良好效果,確保政治、法律、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同時,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修訂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集資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相關法律的適用,為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監會近年來持續加強溝通、協調與合作,就私募涉及非法集資、挪用資金、挪用公款等問題開展深入研究論證,共同研究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健全和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形成強有力的合力,確保打擊有效、懲治有效。注重案件審理、追回贓物和損失、財產處置、維護穩定等統籌工作,妥善處理涉及社會公眾的私募犯罪重大案件,始終將追贓物和損失貫穿案件審理處置全過程,儘量減少投資損失, 有效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堅決守住無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穩定。

追回贓物和損失貫穿於辦案的全過程。

“兩高”表示,下一步將繼續著力加大對私募股權犯罪的打擊力度。

一是繼續加大對私募犯罪的懲治力度。 準確識別“偽私募”,對以私募名義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絕不能讓犯罪分子披著“私募”的幌子逃避法律制裁正確區分各類私募產品的結構和性質,對以變相手段侵吞、挪用私募股權資產和資金的,準確識別犯罪手段和法律關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廣大受害投資者不會因金融結構複雜而“無助”。 將追贓歸失工作貫穿辦案全過程,重點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查處涉案財物,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工作, 最大程度為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

二是加強與一級監管機構、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合作。 各級檢察機關加強與**監管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在資訊共享、線索傳遞、諮詢討論、預防宣傳等方面的常態化合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機關在指導偵查、明確控告證明思路、統一法律適用等方面的相互配合,進一步加強打擊私募犯罪的合力,審慎防範化解行業風險。

三是加強行業治理。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制定出具檢察建議、司法建議、及時發布典型案例、懲治犯罪、治病預防犯罪、推進行業治理等方式,對加強和改進行業合規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更好地服務和維護經濟發展大局,維護財務安全。

責任編輯:王璐璐。

校對: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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