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新穎性的判斷中採用“單獨比較”的原則,缺乏新穎性的常見情形之一是“以習慣手段直接替代”,而“單獨比較”通常被理解為提出的專利申請與某種“現有技術方案”的一對一比較,不允許將該方案與常識和其他方案結合起來,拆分合成一種新的技術方案進行對比, 因此,比較只能評估擬議專利申請的創造性,而不是新穎性。例外情況是“直接替代慣用手段”,即使用“行業內普通技術人員”,通過簡單的技術變形即可輕鬆使用,國家智財權局的檔案以“螺絲固定”和“螺栓固定”為例。 我個人認為,這種案例解釋過於絕對,對於一般的解釋沒有很明確的定義,導致對於如何確定“習慣手段的直接替代”存在各種不同意見。
“慣用手段”與常識相結合,足以評價擬提案專利的“創造性”,無需直接使用“慣用手段”來評價其新穎性,所謂“直接”是指無需改變比對方案的全部或一小部分,只需替換“慣用手段”, 這將產生相同的技術效果並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並且這種替換不需要任何創造性勞動。
多用途工具刀,刀柄部分的中間採用“橢圓形孔”,孔的作用是掛刀,使手在操作時有一點力。 比較文獻的公開,比較文獻的申請日為公布日前和公布日後,所有技術特徵均與擬案專利的技術特徵一致,但“橢圓形孔”變為“圓孔”,因公布日為提出專利日之後,比較文獻不能作為評價其“創造性”的現有技術, 並且只能用於評估其新穎性,因為它與應用程式相矛盾。假設另外沒有其他比較文獻,根據單獨比較的原則,提出的專利可能沒有足夠的比較文獻,並且具有創造性,但提出的專利與比較文獻基本相同,如果兩者同時申請,則相當於同一技術被授予兩項專利,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在新穎性評價中考察後者是否為“習慣手段直接替代”,調查的重點應是這種變化是否導致整體技術方案發生變化,假設方案整體上不產生任何變化,兩種技術特徵的差異不影響整體方案的實施和效果, 可以確定為“習慣法直接代替”,避免同一技術方案被授予兩項專利的尷尬局面。假設兩種方案在整體技術方案上存在差異,應充分考慮兩種技術方案之間的差異是否實質性且明顯,這種差異是否會導致兩項專利在申請和授權後獨立實施其產品,後者是否會侵犯前者的專利權, 以及專利權人授予並實施專利後是否會侵犯專利權“,對後者的”新穎性“進行評價是不合邏輯的,否則會出現同一技術方案的第一發明人侵犯後繼發明人的專利權的情況。
直接替代“聚焦”和“直接”的慣用方法是聚焦方案的異同,以免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產生一種不合邏輯的東西,在後申請人為原告,第一申請人為被告,被告敗訴。
一人為研究生入學考試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