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餐廳轉讓協議
乙個方 (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位址:*乙方 (受讓人
身份證號碼:
位址: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友好協商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雙方應遵守並執行。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餐廳(以下簡稱“餐廳”)轉租給乙方包括餐廳相關設施的所有權應轉讓給乙方,主要包括餐桌、椅子、廚房裝置等設施。
第二條 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轉租費及相關設施轉讓費。
第三條 乙方的貨款由餐廳負責人代收,乙方應在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向負責人支付合同項下的價款。
第四條 餐廳租賃期剩餘年限內,餐廳租賃權的轉讓,經轉讓人同意後生效。
第五條 乙方支付餐廳轉讓價款後,甲方應將合同項下的權利移交給乙方。 在支付轉讓價款之日,乙方正式取得餐廳的租賃權及相關設施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六條 餐廳整體轉讓後,乙方應繼續履行原餐廳與出租人在合同期內簽訂的所有合同或協議,如乙方確需提前終止或變更餐廳與出租人簽訂的全部合同或協議, 可以與出租人另行簽訂協議。
第七條 餐廳整體轉讓後,乙方應承擔甲乙雙方承擔的全部稅費及相關證件的登記費用。
第八條 餐廳整體轉讓前的債權債務由甲方享有和承擔,乙方取得餐廳整體轉讓權益後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享有和承擔。
第九條 乙方取得餐廳整體權益轉讓後,乙方不得在餐廳原址進行違法經營,並按規定納稅,自行承擔盈虧,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乙方應承擔轉讓價總額每日3/1000的違約責任甲方未及時將合同項下權利轉讓給乙方的,乙方應承擔相當於每日轉讓總價款百分之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除上述違約責任規定外,發生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爭議和違約責任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餐廳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下面沒有文字)。
甲方(簽名):
日期: 乙方(簽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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