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支吊架的設計地點或位置可依據GB50981-2014《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第1節0.4 在地震設計烈度在6度及以上的地區進行建築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強杆)。
第3條1.6 《規定》的說明規定了抗震設防的內容:
懸浮管中的重力大於18KN裝置;
DN65以上生活給水、消防管道系統;
矩形截面積大於或等於 038 和直徑大於或等於 0 的圓7公尺風管系統;
適用於內徑大於或等於60mm的電氣管道和重力大於或等於150nm的電纜梯、電纜槽箱和母線槽。
第3條1.8、穿過隔震層的建築機電工程管線應靈活連線或採用其他方式連線,隔震層兩側應設定抗震支座。
第4條1.2.1 當高層建築給排水立管直線長度在8度、9度時大於50m時,應採取防振措施當直線長度大於100m時,應採取防振措施。
第4條1.2.3、室內給水、熱水及用於室內供水的直徑大於或等於DN65的水平管道、需要加固的熱水、消防管道,在用吊架、支架或支架固定時,應按要求設定抗震支座。
第5條1.2.4、鍋爐房、製冷機房、換熱站的管道應有可靠的側向和縱向抗震支護。 對於多條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徑大於等於300mm的單管支吊架,宜採用門式抗震支吊架。
第5條1.3.3.矩形截面積大於等於038 和直徑大於或等於 0 的圓70公尺風管可與抗震支吊架一起使用。
第5條1.4、防煙排風管道、事故通風風管及相關裝置應採用抗震支吊架。 (強杆)。
第5條1.5.4 重力大於 18KN空調機組、風機等裝置不得吊裝安裝。 當必須採用吊裝時,應避免設在人員活動和疏散通道位置上方,但應設定抗震支吊架。
第6條1.1、內徑大於等於25mm的燃氣管道應進行抗震設計,管道抗震支吊架的設定應符合規定。
第6條2.8、在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物中,燃氣管道應根據建築物的抗震要求,每隔適當的間隔設定抗震支座。
第7條1.2、內徑不小於60mm的電氣管道和重力不小於150nm的電纜梯、電纜槽箱、母線槽槽等應進行抗震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