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是一件甜蜜的事情,男女雙方經常通過贈送貴重物品、給對方發紅包來表達愛意,但這種分手後“割傷”的金錢糾紛又怎能說清楚呢?12月8日,上司法院在苗族“糖糖區巡迴法院”和苗鎮綜合管理中心、調解辦公室成功調解了該案。
據悉,雙方都是00後,在朋友的介紹下迅速墜入愛河,交往幾個月後,男方求婚女子李某為妻。 但李某認為,方某沒有工作,收入不穩定,不想進步,也不想謀求進步,所以不適合家庭生活。 於是,李某和方某多次吵架,矛盾日積月累,最終決定分手。 戀情結束後,李某和父母提出將戀愛期間的金錢兌換全部清算,並要求方某賠償36萬元等2000多元的“戀愛費用”,雙方協商不成,糾紛多次發生。
為盡快消除矛盾,苗族人民法院幹警積極與苗鎮綜合管理中心、調解辦溝通,參與聯合調解,協助化解矛盾糾紛。 考慮到雙方處於戀愛關係中,有一定的情感基礎,決定通過調解妥善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 因此,民警、調解員從雙方糾紛的癥結入手,耐心地向當事人及其家長講解《民法典》相關條款的規定,從各方角度分析利弊,引導當事人從“情感”和“法律”的角度看待糾紛, 理性溝通,相互理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方某自願賠償李某360,000元,此後雙方將不再就此事向對方索要任何賠償或其他要求。 至此,爭議已成功解決。
下一步,上泗縣人民法院將繼續貫徹積極司法、“搶占前端、防患於未然”、雙贏、多贏、雙贏的理念,以政治溝通與和諧的方式結案,推進法院審判工作現代化,充分發揮矛盾糾紛調解優勢, 積極打造“楓橋式人民法院”,用心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司法訴求和司法滿足感。
法官提醒
一般而言,男女交往期間的小額財產贈與或日常消費費用,應視為維持雙方關係或共同消費的必要費用,不應要求分手後返還。 比如買衣服買鞋、特殊節日給對方送禮等日常消費,以及表達愛意等有特殊意義的紅包或轉賬,都是免費贈送,不是借貸。
對於夫妻之間支付的大量財產,例如汽車或房屋的購買價格,通常是一方為結婚或同居而贈送的禮物,屬於有條件的禮物,可以要求返還。 如果雙方關係結束,目的沒有達到,贈與人可以要求贈與人返還,通常要考慮贈與人的財產狀況、轉讓目的、日常生活習等因素。
*:上泗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