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是該系列的第八期,臨近2024年,筆者就不再贅述了,相關內容之前已經寫了很多,本期簡單梳理一下,什麼情況下保險合同無效,曾經筆者聽到個別客戶說的特別荒謬的話: 保險合同是貴公司的,你說了算,東西是否有效?
作者滿臉黑線,實在看不懂,現在是21世紀,我不懂保險,我不懂法律,這和過去的文盲有什麼區別?如果保險公司有這個權力,他們還需要金管局做什麼?
回到正題,在本期中,筆者會盡量結合國家法律法規,給大家更好的了解,不管你了解多少,至少是一點點的了解保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是否有效,保險公司說不說,都要聽《保險法》。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24年修訂)。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下列人員中享有保險權益:
a) 個人;2)配偶、子女、父母;
(三)與被保險人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扶養、扶養、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近親屬;
4)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約定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享有保險利益。
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權益,合同無效。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和保險金額批准,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簽發的以死亡為支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對於已投保且有效的保單,無法根據合同規定的日期在隨後的保險期間內續保在60天寬限期後進入恢復期的保險合同也無效,恢復後,對應觀察重新計算期間。觀察期內的策略也無效。 (既然你已經投保了這種保障,你自然也想投保。遵守合同為什麼不續保呢?)
除上述內容外,《保險法》第十六條還對如實告知義務作出了相關解釋:
第16條(摘錄)。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查詢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支付保險金,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雙方應遵守有效的合同。 特別是醫療和人壽保險的保障。 換言之,您曾經住院過嗎?有病史嗎?你抽菸很多嗎?血壓高嗎?這些問題在投保前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無論您是否可以投保,您都不能報告僥倖。
換句話說,支付保險費不僅關乎把錢存入保險,還關乎它能做什麼。 前提是,你不能欺騙保險公司。 買斷是基於你是否符合條件,而不是你何時決定。 否則,就算你有幸買了保險,那麼保單就是基於你的謊言,那麼自然就是謊言,合同無效。 說得更嚴肅一點,你和騙局有什麼區別?
綜上所述,本期總結了保險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權益的,合同無效
未經保險金額同意和批准,合同無效。
進入復效期的保險合同無效
觀察期內的保險合同無效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保險法》的規定如實告知義務,不予賠償,不計錢。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不予賠償,退還保險費。
最後,筆者認為,投保至少要做兩件事實事求是,信守約定。
畢竟,保險的前提是誠信。 合同裡寫的對你來說還不夠誠實嗎?
不能結束,很明顯是你投保了,你也撤退或繼續或借不能只是盯著債務,裝成受害者到處宣傳抹黑保險公司,如果你想揉熱,你可以說出來。 如果你做不到,你會故意購買保險
筆者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過保單的“借款”,也就是保單借款,臨近年底,家裡人做生意,從保單中借款比什麼房產抵押更方便、更安全。 如果用得好,保單可以保住錢,關鍵時刻隨時可以兌現,不影響保單的有效性。 保單貸款如何運作?大麻不麻煩嗎?我可以借多少錢?好了,下次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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