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就《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收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這是《徵求意見稿》中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條件之一。
你知道這意味著什麼嗎? 一句話,國家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也是這樣要求的。
但想想也很正常,畢竟就算是全國網貸小額貸款也要求50億元的門檻,別說消費金融公司了。
此外,對於想要作為“主要投資者”獲得消費金融牌照的企業,門檻也大幅提高,如:金融機構作為主要投資者的總資產由600億元提高到5000億元,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投資者的營收要求由300億元提高到600億元,淨資產佔比由30%提高到財政年度連續盈利3次。
同時,主要投資者也增加了“股權投資餘額佔淨資產比例”的新要求。唯一明顯的放鬆是離岸金融機構。
乾貨如下:
第六條【申請設立條件】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資者;
(三)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收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原要求是3億元。 )
4)有符合資格的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執業資格從業人員,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貸管理等關鍵崗位至少1人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經驗;(新增“至少1人具有3年以上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用管理等關鍵崗位相關財務經驗”) )
5)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建立與業務運營和監管要求相容的資訊科技架構,擁有支援業務運營的必要、安全、合規的資訊系統,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性的技術和措施;(原為:“擁有適合經營經營的管理資訊系統”,從屬於“(五)”,並在《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符合監管要求”、“安全合規”等關鍵詞。 )
(七)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安全防範措施等設施;
(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條件。
第七條 【投資人種類】消費金融公司的投資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分為主要投資人和一般投資人。 主要投資者是指出資額不低於擬擬消費金融公司總股本50%的投資者,且必須是境內外金融機構或境內非金融企業,其主營業務是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的產品,一般投資者是指主要投資者以外的其他投資者。 (對主要投資人出資的原要求:最高且出資額不低於擬擬消費金融公司總股本的30%,《意見書》增至50%! )
第八條 【金融機構投資人條件】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消費金融領域有5年以上從業經驗;
(二)最近乙個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低於5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從600億美元到5000億美元! )
3)財務狀況良好,最近連續2個財政年度盈利;
4)信譽良好,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入股本金為自有資金,不得投資委託資金、債權基金等非自有資金;(原文:投入資金真實合法,不得以借入資金投資股票,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投資股票。 )
6)股權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淨資產(含本次投資金額)的50%,但規定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新! )
7)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8)良好的監管評級;(原:“符合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部門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
9)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部門的審慎監管要求;
10)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研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部門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建立了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境外金融機構,應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或已設分支機構。 )
11)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條件。(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改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一般投資者,除符合前款第(三)項至第(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註冊資本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註冊資本由3億元增加到10億元! )
前款所涉財務指標要求均為合併會計報表。
第九條 【非金融企業投資人條件】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從300億美元到600億美元! )
2)最近乙個會計年度末的淨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40%;(從30%增加到40%! )
3)財務狀況良好,最近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有 2 個財政年度已增加到 3 個! )
4)信譽良好,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將“業務記錄”改為“行為”。 )
5)入股本金為自有資金,不得投資委託資金、債權基金等非自有資金;(原文:投入資金真實合法,不得以借入資金投資股票,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投資股票。 )
6)股權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淨資產(含本次投資金額)的40%,規定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新! )
7)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條件。(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改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一般投資者,有前款規定的例外。
除四、五項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最近乙個會計年度末的淨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
2)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均盈利;
3)股權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淨資產(含本次投資金額)的50%,*中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新! )
前款所涉財務指標要求均為合併會計報表。
第十條 【投資人消費金融與風險控制經驗要求】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的投資人,出資比例不得低於擬擬設立的消費金融公司總股本的三分之一。 (原投資比例要求為15%! )
注1:以上比對為手工完成,不排除因人為疏忽導致出錯的可能性,請以官方檔案為準;
注2:《徵求意見稿》部分內容僅為結構性變化和常規內容,不作闡述; 此外,《徵求意見稿》在投資人方面刪除了“承諾五年內不轉讓其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的相關內容,但下文也有所提及,這意味著這一要求沒有實質性變化。
對於想成為“主要投資者”的非金融企業來說,《徵求意見稿》的財務要求堪稱王道600億元的營收讓大部分公司出局,其中不乏金融科技上市公司; 40%的淨資產比率還不包括房地產等高槓桿行業; 再加上連續三個財年的盈利,我們剛剛經歷了三年的口罩。
唯一有希望的應該是網際網絡巨頭,但他們能這麼輕易地撕掉一家滿足上述要求的公司嗎?
通過新機構獲得消費金融牌照甚至比首次公開募股更困難。
相比之下,持有股票的消費金融機構,獲得牌照的曲線似乎更具成本效益,節省了成本現在是消費金融機構股權上公升和上公升的時候了。
突然間,感覺捷信在賣東西。
愛上新金融這麼多年,《意見草案》的內容顯示出監管的成長:與舊條例相比,《意見草案》武裝到了牙齒。
此外,《徵求意見稿【監管指標】第60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要求:
一種)。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不得低於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商業銀行的最低監管要求;
(二)同業拆借餘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100%;
(3)流動資金比例不得低於50%;
(4)槓桿比率不低於4%;
(五)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不得超過貸款餘額總額的50%;
(六)投資餘額不得高於淨資本的20%。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對上述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