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行政相對人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在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後,復議機關或法院往往會以兩種理由駁回,一是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係, 二是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今天我們先來談談如何確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在確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時,參考《行政復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以下步驟:
首先,提起行政復議的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項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悉“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天。
第二,行政相對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解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細化了如何認定上述行政相對人“明知”的情況,明確行政機關“當場製作”或“實際簽收”或“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時, 或“補充通知”或“以證據材料證明”,是否可以視為行政相對人“明知”,值得注意的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在60日內為一般規則,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項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自知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超過60日或者不足60日的,必須符合法律的特別規定,即法律明確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如何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如何計算起點?
此外,行政機關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堅持保護申請行政復議權利的原則,合理確定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保護。同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還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醉法行申第1828號行政裁定中對判決目的作了特別說明,指出行政行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堅持保護申請行政復議權利的原則。 可以參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解釋關於提起訴訟期限的規定確定行政復議期限(即可以適用最長一年的復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