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客戶端 |作者:張賽、李明。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不斷提公升我國司法機關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更好地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倡議。 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
有兩個決定。 一是擴大當事人同意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管轄的案件範圍。 將《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一)當事人同意對標的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符合國際趨勢的涉外協議管轄制度,明確了涉外民事糾紛當事人書面同意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不要求爭議必須與中國有實際聯絡。 從而鼓勵外國當事人選擇中國法院的管轄,充分體現了中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護、包容開放的司法態度。據此,對《規定》第二條第一款進行了修改,明確了國際商事法庭受理的案件範圍包括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約定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且標的在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2024年《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於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時必須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人民法院的規定不再適用。
二是拓寬外國法律查明渠道。 將《規定》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應當適用外國法的案件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查明:(一)當事人提供的;(二)對方**機關或者主管機關通過司法協助途徑提供的;(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提出請求;(四)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或者參加的法律鑑定合作機制參與人提供的;(五)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提供;(六)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的;(七)其他適當渠道”。 該條文的修改擴大了國際商事法院查明外國法律的渠道,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查明外國法律的渠道一致。 體現了司法解釋的統一性和協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