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在招聘時會通知工人,公司為了吸引工人,每年支付13份工資。
十。 四、十五薪,即員工服務滿一年後,公司額外支付給員工1個月或2個月的工資作為獎勵。 那麼在公司對員工做出承諾後,到年底,必須支付給員工13的工資嗎?
乙個經典案例
A於2024年9月1日加入A公司擔任銷售部總監,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約定工資以錄用通知書為準,《錄用通知書》約定A的固定月薪為26000元。 其中,錄取通知書上寫著是13份薪水。
2024年6月13日,甲自行提出辭職,甲向甲公司主張應支付2024年至2024年期間的額外工資。 雙方談判無果而終。 A提起仲裁,仲裁維持A,A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A公司實行13薪制,後來改為年終獎,即由原來的固定工資改為按公司經營情況支付,且變更涉及員工重大利益,A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員工同意變更。 因此,A公司應向A支付未付的13份工資。
風險提示
“13薪金”的本質是公司發給員工的獎金,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支付給員工,但如果雙方在聘用通知書和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13工資是固定支付的,那麼公司必須在年底支付給員工。 否則,公司未及時向員工支付工資,員工有權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支付未支付的13工資。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該如何正確支付“十三薪金”?我們建議:
1、公司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支付“十三薪金”
“十三薪金”是公司發放給員工的福利待遇,公司可以自主規定是否發放。 公司不僅有權規定是否給予員工福利,而且有權規定福利的支付條件和規則。 如果公司和員工在勞動合同或就業通知書中約定了固定的時間,那麼公司必須下發,如果沒有規定,公司可以根據業務情況決定是否下發。
2、“十三薪”的變更需與員工協商一致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第13薪”,或者公司在對外宣傳時承諾有第13薪,則必須支付。 如果公司想將第13次工資改為年終獎,或者設定績效和專案考核條件,滿足要求後再發放,則需要與員工協商達成協議。 勞動合同條款發生變更的,應當與勞動者達成協議,簽訂變更協議。
3、工資福利另行議定
如上所述,如果公司和員工在僱傭合同中約定了付款,公司必須支付。 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公司為了省事,約定工資和福利,不區分工資和福利,讓員工認為工資是合同約定的總金額,這也導致公司在仲裁程式中無法提供證據。 因此,公司應分別約定工資和福利。 關於工資問題,您還可以閱讀“如果員工缺勤一天,公司扣除三天工資的協議是否有效?公司法研究[勞動法研究286].**朋友圈,讓更多創業者少走彎路!
關於作者:
李輝
高階股權合夥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Pacific Links管理委員會成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委員
盈科公司法律事務部副部長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講師
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小企業志願服務專家律師
中間併購交易員、碳排放交易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制度建設、股權激勵、股權結構設計、併購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女士專注於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於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架構、內部運營及人力資源管理事務。
擔任過一些人教育培訓、牙科護理、物流、製造、傳媒、租賃服務、住宿及餐飲、軟體及資訊科技、珠寶及......為其他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