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萬某、廖某等人為某白酒品牌的推銷員,酒類廠家為了增加白酒銷量而從事有獎活動,於是尹某、廖某等人合謀製造假冒的獲獎瓶蓋,以謀取非法利益。 經過調查,萬等人聯絡了其他地方的一家模具廠,要求該模具廠生產1萬多個假冒酒瓶蓋。 侯婉等人騙取當地菸酒商家假冒瓶蓋獲取獎金,累計非法獲利3萬餘元。 經審理,法院認定萬某、廖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拘役5個月、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處罰金。
[律師論法律]。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本案中,萬某、廖某等人作為某品牌白酒的銷售員,在得知該白酒廠家正在生產品牌**後,聯絡國外某模具廠製造假冒中獎瓶蓋,以混真混假的方式欺騙經銷商兌換獎品,因此非法獲利共計3萬餘元, 所以萬等人的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中獎瓶蓋騙取他人財物,金額比較大,均構成詐騙罪,法院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具體事實和情節, 以及他們表示悔改,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提醒]。
“開蓋獎勵”的先行活動往往可以促進產品的銷售,但這種營銷手段也給不法分子帶來了乘機,不要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進行“假獎品”,否則藐視法律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