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合作區正式關閉運營之日起施行。 該檔案指出通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對外開放的口岸進口的機械裝置和基礎設施材料,免徵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
以下是對《辦法》的問答形式進行簡要解讀。
問:《辦法》的制定背景是什麼?
乙個:2024年1月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貨物進出口稅政策的通知》(財官水2024年第1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機械裝置(不含飛機等運輸裝置、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免稅進口商進口的汽車、船舶、遊艇維修用模具及備件、基礎設施材料(不含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免徵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為規範管理,確保政策有效落實,海關總署制定了《辦法》。
問:誰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乙個:合作區內免稅進口主體的範圍包括合作區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合作區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法定機構,以及合作區內註冊的社會組織、民營非企業單位。
免稅進口主體具體名單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會同拱北海關等有關部門確定並動態調整。
問:哪些商品免稅?
乙個:《辦法》所稱維修上述商品的自用機械、裝置(不含飛機、汽車、船舶、遊艇等運輸裝置)、模具、備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第一條。
八。 十。 四十,八十。
第5章和第90章以及稅則稅目9508第95章規定的商品,但通知附件中非免稅商品清單中的商品除外。
《辦法》所稱自用基礎設施材料,不包括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進口免稅政策不適用於《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四類貨物。
問:免稅進口商通過什麼資訊系統處理業務?
乙個:免稅進口商應當通過合作區智慧口岸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台)辦理免稅貨物台賬的設立、變更、轉讓給其他主體、向個人銷售、提前放開監管、貸款抵押等業務; 通過中國國際**單一視窗,辦理免稅商品清關手續。
問:免稅進口商如何設立免稅商品賬戶?
乙個:為保障通關便利,《辦法》明確實施合作區內免稅貨物電子台賬管理。
免稅進口主體在申報免稅貨物進口前,應當通過公共服務平台向海關備案有關機械裝置或者基礎設施資料的商品資訊和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產地、進口數量等相關說明材料,並建立免稅貨物台賬。 其中,除上述商品資訊和說明材料外,免稅進口主體在批准基礎設施專案時,還應提交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出具的施工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材料。
問:免稅清單的目的是什麼?
乙個:為減輕免稅主體負擔,準確記錄免稅貨物賬本變動,合作區開通免稅核查單,通過填寫免稅核銷單辦理免稅貨物區結轉和基建物資業務,完成台賬進出等管理操作。
問:進口免稅商品時如何填寫進口商品備案清單?
乙個:免稅進口主體使用進口貨物備案單申報免稅貨物進口,“報關地海關”和“進關”填寫為橫琴海關(**5795); 按分類賬“徵免性質”列報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自用裝置”(*481)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基礎設施材料”(*482); “消費和使用單位”填寫免稅進口實體的名稱。 進口貨物備案清單中其他欄目的內容應當與海關確認的相應核查清單相關欄目內容一致。
問:免稅貨物在海關監管期間可以轉讓給區內其他單位嗎?
乙個:還行。 在海關監管期間,免稅進口商在區內轉讓免稅貨物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免稅貨物轉讓給區內其他免稅進口商的,轉入和轉出免稅進口商應分別填寫核查清單,並連續計算免稅貨物的監管期,在剩餘的監管期內繼續對免稅貨物進行後續監管, 且不繳納額外稅款。
2、免稅貨物轉讓至區內免稅進口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的,轉讓區內免稅貨物的免稅進口商應當填寫核查清單,參照免稅貨物進口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稅款。
問:在海關監管期間,已經消費的基礎設施物資是否仍需作為免稅商品進行後續管理?
乙個:《辦法》明確規定,在海關監管期間,對經核定和消費的基礎設施材料(不含可重複使用材料),經海關批准,不再按免稅貨物實施後續管理,無需加繳稅款。
問:量貨有哪四種型別?
乙個:《通知》所稱四類商品,是指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減免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附加關稅措施、實施報復性關稅的附加關稅措施的“一線”進口商品(實施編號)。
對美國徵收加徵關稅的第一批和第二批商品,以及在排除期內的商品除外)。
*: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