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日,來海南打工的白領李明通過中介公司租了海花島3號別墅乙個月,租金2萬元,押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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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在退租前必須做好房屋的打掃工作,如果提前終止合同,租金將不予退還作為對出租人的補償。
李明住了10天後,因為需要回老家,他向中介公司申請提前退房,中介公司同意了,但要求李明先付完剩餘的房租和水電費,再安排工作人員上門驗房。
李明覺得有道理,於是出資1房租5萬元,水電費500元,等工作人員上門驗房。
2月13日,中介公司職員小王來到李明租住的別墅,一進門就皺著眉頭,說李明衛生做得不好,地板上有灰塵,桌子上有杯子,廁所裡有毛巾,讓李明把衛生清理乾淨, 否則押金將不予退還。
李明覺得小王的要求太過分了,他說自己已經收拾好了,只是留下了一些生活用品,這些都比較正常,不影響驗房,合同裡也沒有具體的衛生標準,只是說要做好衛生工作, 他做到了。
小王不聽李明的解釋,堅持要李明再打掃一遍,並說如果李明不聽話就報警,說是李明把房子弄壞了,要賠償。
李明很生氣,覺得小王是故意給自己刁難,想佔自己的便宜,於是也報警了**,讓**處理。
* 迅速趕到現場,了解了雙方的情況,認為這是一起民事糾紛,建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李明和小王不甘讓步,拒絕讓步,最終**只能向儋州市住住建局報案,由儋州市住住城建設局查處。
2月16日,儋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報調查處理情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租客退租前必須做好房屋清潔工作,該局已約談中介公司負責人,並出具了《更正通知書》, 要求中介公司規範經營,不得任意扣留承租人的押金,不得對承租人提出無理要求,否則將受到法律處罰。
同時,該局也提醒租戶,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爭議內容及時提出異議,或拒絕簽字,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1.合同中的衛生條款是有效的,但不是強制性的,因為它沒有具體說明衛生標準和接受方式。
《民法典》第1048條規定,合同效力的一般條件是當事人具有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實表達意思,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李明與中介公司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在退租前必須做好房屋的打掃工作,該條款符合合同的一般條件,有效,雙方均應遵守。
但是,該條款並未明確規定衛生的具體標準和驗收方法,只是乙個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因此,該條款不是強制性的,不能作為扣押定金的依據,也不能作為追究責任的依據。
2.中介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的不動產交付承租人使用,保證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權,不得無故拒絕續租或者提高租金,不得無故扣留承租人押金。
中介公司作為出租人的第一人,應當遵守出租人的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李明使用,保證李明的正常使用權,不得無故扣留李明的押金,也不得對李明提出無理要求。
中介公司職員小王要求李明重新打掃房子,否則不退押金,並揚言要報警,說李明損壞了房子,要求賠償。
3.租客的行為是合理的,因為他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一一十五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按照約定的目的使用不動產,不得改變不動產的結構或者用途,不得轉租、出借不動產,不得損害不動產的權益或者價值。
作為承租人,李明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租金和水電費,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沒有改變房屋的結構或用途,沒有轉租或出借房屋,也沒有損害房屋的權利和價值。
在李明退租之前,他已經把房子打掃得乾乾淨淨,沒有留下任何垃圾和汙漬,只留下了一些生活用品,不影響房子的衛生條件,也不屬於房子的附屬物,應該不會影響驗房。
李明的行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應受到法律保護,中介公司不得無故扣留其押金,也不得對他提出無理要求。
本案反映出租賃市場存在一些問題,如中介公司經營不規範、租賃合同條款不明確、承租人權益保障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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