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報記者楊佔偉,通訊員劉躍。
李和唐被介紹給對方,相處了一段時間後決定結婚。 李某向唐某贈送了12萬元現金,並購買了珠寶。 雙方已婚並同居,無需登記結婚。 之後,李某分3次將共計6000元轉入唐某的微信工資。 2023年6月,雙方因感情問題發生大爭執,唐某離開住所,明確表示不能再和李某同居。 多次溝通不果後,李某向信陽市平橋區法院起訴唐某,要求責令唐某返還彩禮、**飾品等。
經審理,法院認為,李某某為締結婚姻向被告唐某支付了12萬元及**首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該款款和禮品可以認定為彩禮。 一男一女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應退還已支付的彩禮,但不能忽視同居的事實,不能僅僅因為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退還全部彩禮,不利於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李某按照慣例向唐某支付了贈與金和**首飾,應視為有條件贈與,而現在李某結婚的目的無法實現,受贈人繼續保留彩禮違背了公平原則,因此李某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應得到部分支援。 近日,該案調解成功。 唐某在訴訟前已向李某返還2萬元,並在法庭上向李某退還了5萬元人民幣和**首飾的一次性禮物。
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 《規定》明確了戀愛期間彩禮與一般送禮的區別:彩禮的支付一般是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因此在確定某項彩禮是否為彩禮時,可以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事實來確定。 同時,《規定》還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視為彩禮的財產,包括:一方在節日或生日等特殊紀念點贈送的禮物和價值不高的禮物,以及一方為表達或增進感情而進行的日常消費支出。 此類財產或支出,金額不大,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解除婚約或離婚時不得歸還。
該條款還提出了返還彩禮的問題,如果原告與被告未登記結婚但已經同居,被告應將彩禮返還給原告。 但是,我們生活在一起的事實不應被忽視。 同居的事實一方面承載著支付彩禮的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它會對女性的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有過懷孕經歷或生過孩子的女性。 如果僅僅因為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全部返還彩禮,則違背了公平原則,不利於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是否返還彩禮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應根據彩禮的實際用途和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同居情況、懷孕情況等事實,以及雙方的過錯來確定。 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