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處理方法
調查和確定
對於下列行政區域內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處置違法集資的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分支機構和財務管理部門派出機構進行調查查明:
1、設立網際網絡企業、投投諮詢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平台、專業農民合作社、共同基金組織等吸收資金的組織;
2、以發行、轉讓股權和債權、募集資金、銷售保險產品等名義吸收資金,或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
3、以貨幣、股權等承諾支付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專案等形式吸收實物回報;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媒體、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公開傳播資金吸收資訊的;
5、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
調查措施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組織偵查:
1、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2、詢問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並要求其說明有關事項;
(三)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電子資料等,對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的檔案、資料、電子裝置予以封存;
4、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相關賬戶依法查處。
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人員身份證明。 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阻撓。
處置措施
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需要,處置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查封相關經營場所,查封或扣押相關財物;
2、責令非法募捐人、違法募捐人追回變賣相關資產,返還募捐資金;
3.根據設區市級以上地方人民**非法集資處置牽頭部門的決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按照規定限制非法集資個人或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採取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措施,須經處理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資金清算
募集資金的清算**包括:
1、非法募集資金餘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由其轉換的其他資產;
3、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的經濟利益;
4、非法集資人隱瞞、轉移的非法集資或者相關資產;
5、廣告費、代言費、溢價費、福利費、返利費、佣金、非法集資獲得的佣金等經濟利益;
6、其他可作為募集資金清算資金的資產。
防止非法集資
1、嚴格監管:地方各級人民要建立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保障綜合管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利用大資料等現代資訊科技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本領域違法集資的風險調查、監測和預警工作。
2.嚴格准入: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範圍等商業登記的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不得含有“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理財”、“股權眾籌”等字樣或內容。
三、廣告資訊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含有募捐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募捐宣傳。
市場監管部門會同違法集資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廣告的監控。 認定違法集資牽頭部門存在違法集資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相關違法集資廣告。
廣告代理商、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證明檔案進行檢查,核實廣告內容。 廣告代理商不得對沒有相關證明檔案且含有募捐內容的廣告提供設計、製作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四、金融機構的義務: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防止非法集資的義務:
1)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和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二)加強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
3)嚴格依法落實大額交易、可疑交易舉報制度,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財務管理部門分行、派出機構和違法集資處置領導部門。
五、宣傳教育:地方各級人民要開展常態化的預防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類媒體或載體,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向社會宣傳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危害性和表現形式; 以及投資風險教育,以增強公眾對預防非法集資的意識和識別能力。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違法集資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應當開展預防非法集資公益宣傳,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監督。
6、如何舉報: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處理非法募捐的牽頭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涉嫌非法募集。
國家鼓勵舉報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處理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信箱等舉報方式,在舉報中設定舉報欄,受理舉報,依法及時處理,對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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