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房屋被“誤拆”之前,在與拆遷方協商無法的情況下,被徵收人應保持警惕,防止房屋被“誤拆”,及時收集房屋證據,或在房屋可能被非法拆遷時及時尋求公安機關的保護。 不能太被動,陷入僵局,給對方“誤拆”或“強行拆遷”的機會。
案情:
我真不敢相信我只出去了一晚,回來的時候,房子被拆成了瓦礫。
拆遷醜聞發生在2018年12月22日晚,拆遷的房子是吳先生在甘肅省某市的合法住所。 原來,6月份,當地棚戶區進行了裝修,房子也被列入了拆遷範圍。 但是,由於拆遷補償不合理,吳先生從未與拆遷方就拆遷補償問題達成協議,也從未簽署過搬遷補償協議。
為了提前完成進度,拆遷方趁著吳先生一家去赴宴的當晚拆樓。 第二天一家人回來時,發現他們住了一輩子的房子成了廢墟。
一夜之間,全家人無處可去。 吳先生不服氣,急忙向拆遷方討要解釋,對方卻只試圖用“拆遷不對”這句話來駁回。
吳先生不明白,要拆,就要合法合規地拆,可以放心拆,偷偷拆也算什麼? 好不容易蓋起來的房子沒了,以後這麼大戶人家還能住嗎? 難不成拆遷方可以用一句“拆遷是錯的”就做到,而不必承擔責任?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刻意意外拆卸這是強制拆除,這是非法的
其實,大多數被拆遷的人心裡都明白,拆遷方所謂的“意外拆遷”,無非是打著“意外拆遷”的旗號強行拆遷,是拆遷方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而導演和表演的一齣戲。
2011年1月《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施行後,行政強制拆遷被徹底廢除,司法強制拆遷成為唯一合法的強制拆遷制度。 然而,為了推動拆遷工程,拆遷方往往“另闢蹊徑”,以“意外拆遷”為幌子。
在實踐中,拆遷方經常用“對不起,拆遷錯了”來敷衍,這麼冠冕堂皇的理由怎麼可能令人信服? 咱們問,拆房涉及大量私有財產,拆遷方怎麼可能不明確在哪裡拆卸為什麼談論已久的房子被拆除了?為什麼經常選擇深夜入手,弄一些花樣把老虎從山上趕走,把倉庫弄暗可見,拆遷方是故意的,這種誤拆是強制拆遷,是違法的!
其次意外拆卸絕不是一次性賠償,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擅自拆解”,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在“不當拆遷”案件中,房屋徵用部門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越權、不履行或者玩忽職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監管不力、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構成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罪。
此外,故意“拆毀”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275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踐中,拆遷方以“意外拆遷”為幌子,採用各種手段對拆遷人的財產進行拆遷,先實施拆遷後低價支付賠償,已符合刑法要求,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最後,面對意外拆卸,我們該怎麼辦
在房屋被“誤拆”之前,當無法與拆遷方協商時,要保持警惕,防止房屋被“誤拆”,及時收集房屋證據,或在房屋可能被非法拆遷時及時尋求公安機關的保護。 不能太被動,陷入僵局,給對方“誤拆”或“強行拆遷”的機會。
如果房屋被“誤拆”,大家千萬不能被拆遷方不小心撞倒,拆錯等論據干擾自己的判斷,更不能搞砸,必須及時啟動法律程式,行使程式權利。 以法律為有力談判平台,盡可能高地搭建談判,讓法院或更高一級充當平台和中間人,既能使自己獲得更加平等、法治化的談判環境,又能有效限制徵收人違法的野心,使其脫離其控制的談判環境。
不管是“誤拆”還是強行拆遷,只要房子不經法律程式拆遷,都是無視法律,必須受到懲罰,承擔相應的後果。 遇到“意外拆遷”時不要吞下怒火,也不要聽拆遷方的甜言蜜語。 及時報警取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強行拆遷違法並要求賠償,讓拆遷方為我們的無家可歸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