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購買小產權房屋被強行拆遷,買受人能否獲得行政賠償?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4

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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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集體土地上建的宅基地、農戶、“小產權房”,被非法拆遷,能得到行政補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劉彪訴被申請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行政賠償再審案中明確,該情形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權獲得賠償。

裁判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乙個村民戶只能擁有一塊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辦公廳關於嚴格貫徹落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市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戶房或“小產權房”。

涉案房屋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違法建築,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不是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原告未通過建造涉案房屋獲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不屬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權力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的合法權益,無權獲得賠償的情形,因此原告無權獲得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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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賠償裁決

2020)最高法興保申第87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彪,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人、二審被上訴人)為海南省三亞市人**。

法定代表人為包洪文。

再審申請人劉彪不服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9)瓊星報中第108號行政賠償判決書對被申請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以下簡稱三亞市**)的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複核,現已結案。

劉彪申請再審,請求撤銷,理由是高傳久、趙振傑、趙振峰等人所建的涉案“九九公寓”是合法建築,依法通過轉讓協議取得產權,三亞市的徵用決定違法,應予賠償。

本案對一審、二審判決進行了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本法規定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乙個農戶只能擁有一塊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辦公廳關於嚴格貫徹落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市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戶房或“小產權房”。

本案涉案房屋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違章建築,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劉彪、高傳九不是涉案房屋所在海坡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因此,高傳久、趙振傑、趙振峰合作建造涉案房屋,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權力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情形, 並且無權獲得賠償。因此,劉彪無權獲得國家賠償。一審、二審判決依法駁回了劉彪的賠償請求和上訴請求。 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不應予支援。

綜上所述,劉彪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劉彪的再審申請。

主審法官:楊志華。

宋楚曉法官。

劉愛濤法官。

222 年 7 月 31 日。

評委助理:劉薇薇。

店員:唐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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