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繼承是遺產範圍內的有限責任,也就是說,遺產的範圍是否明確、明確,是落實有限繼承原則的關鍵,也是平衡繼承人利益保護和債權人利益的關鍵,因此需要確保繼承與繼承人本身的固有財產分離。 如果遺產與繼承人的固有財產混雜在一起,無法區分,則需要保證遺產範圍明確,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和方法。
首先,混合消滅的義務法規則不適用於有限繼承的情況。 如果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混雜在一起,基於一般繼承的法律效力,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一般會繼承被繼承人的所有繼承權利和義務,包括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 但是,在有限繼承原則的要求下,為了區分繼承與繼承人本身的固有財產,世界各國的繼承法基本上都規定,在有限繼承的情況下,德國、日本等,不適用混合消滅義務法的規則。 我國《民法典》沒有規定,在實踐中,有些主張可以因混淆而相互抵消,有些主張不適用混淆和消滅規則。
其次,通過對遺產的清點,實現遺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的分離。 無論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還是其他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清點是遺產管理人的法律義務,當遺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混在一起時,是區分遺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的有效方法, 特別是在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下,限制繼承人在合理期限內依法製作遺產清單是一種切實可行的方法。例如,《德國民法典》也有類似的規定。雖然《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有義務製作遺產清單,但並未規定以遺產清單作為繼承人償還遺產債務責任的依據,而只是規定因遺產清單製作不當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因遺產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遺產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應破產財產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的要求進行分割。 如果遺產與繼承人的固有財產混合在一起,無法區分,遺產的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可以在繼承開始後的一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將遺產與繼承人的財產分開。 例如,日本《民法典》有一項特殊條款,規定了繼承的分離,這裡的時限是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