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為公司盡了最大的努力,卻被公司無故解雇,男子心懷怨恨,回到座位上,刪除了所有使用的電腦資料。 事後,接替該男子的員工發現電腦是空的,立即向老闆報告,老闆大怒,要求恢復資料,否則後果自負。 男:我入職的時候電腦是空的,還的時候也是空的,有問題嗎?
一年前,徐某來到這個城市打工。 憑藉自己的技能和經驗,他被一家知名公司以高薪錄用。 他深知來之不易的工作機會,每天加班加點,把公司的業務打理得井井有條。 由於他的工作,公司的業務得到了極大的改善。
然而,就在他全心全意為公司做貢獻的時候,他突然收到了公司人事部的解雇通知。 徐凱很是震驚和失望,他覺得老闆過河拆橋,跑出去就把他扔掉了。 他回到自己的工作站,默默地開啟電腦,把電腦裡的所有資訊都清空了,以免讓老闆佔到任何便宜。 然後他收拾好東西,氣呼呼地離開了公司。
幾天後,前來接手的員工對電腦進行了檢查,發現電腦已經恢復到原來的狀態,裡面的資料都不見了。 立即向老闆匯報了情況。 老闆一聽大怒,立馬罵了徐某一頓。
1、公司無故解雇徐凱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具體而言,本案中,徐凱被無故解雇,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徐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規解雇的賠償金。
協商不成的,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2、徐凱認為電腦中的資料是他的勞動成果,他有權刪除。 這種觀點有問題嗎?
徐凱的行為是否恰當,關鍵是要看電腦裡的資訊是公司還是個人。 員工在工作中形成的結果分為崗位技術成果和非崗位技術成果,並不是說自己工作形成的資料當然是自己的,怎麼處理! 如果他電腦裡的資訊是公司工作任務的執行情況,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材料和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那麼這些資料就是工作的技術成果,徐凱是不能隨意刪除的。
職業技術成果]是指通過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而完成的技術成果。
非職業技術成果]是指已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研發的技術成果,不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工作任務的技術成果,也不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
《民法典》條款]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服務的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簽訂轉讓本服務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時,本服務技術成果的完成,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轉讓權。
3、徐凱拒絕配合資訊恢復,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將承擔什麼責任?
本案中,公司向徐凱支付了勞動報酬,徐凱的工作成果歸公司所有,他在工作中創造的價值歸公司所有,包括電腦中的資料。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出於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畜牧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