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工人”的心被乙個**深深地刺痛了。 **主角是北京某公司的人力資源負責人,面對員工對她違規解約的質疑,她略帶不屑的語氣回答:“你能控制我的違法行為嗎?你不了解人。 我現在將違反法律終止[僱傭合同]。 ”
當涉案男子要求等待勞動仲裁時,女子說:“你現在走,現在收拾我的東西走!我現在撤銷了你的所有特權,不允許你再次進入我的公司。 你可以等,讓我們花時間打官司。 我跟你說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我會慢慢等你!你試了,兩年半都找不到工作!”
* 它很快被推上了網路熱搜。 1月8日,北京尼奧克斯科技出面“主張”糾紛。 公司發布宣告稱,公司人力資源員工靜某與前員工孫某因網路解除勞動關係發生糾紛,其中人力資源員工情緒激動,發表不當言論,對此他誠摯道歉,並責令停工反思並嚴肅處理。
對於此次“非法解雇”,公司解釋稱,孫某員工於2024年6月入職,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和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為6個月。 由於孫某的不稱職,公司決定不通過試用期。 12月1日,經協商一致,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公司已全額支付了11月份的工資和遣散費。 不過,孫某的最新回應稱,公司用他的語氣起草了一封道歉信,要求他簽署道歉書,承認自己能力不足後再給他賠償。 到目前為止,他未能獲得辭職證書。
沸騰**的背後,是類似遭遇的普遍性。 2024年6月8日,本報稱,部分勞動者曾遇到過“試用後不使用”的情況,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用人單位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勞動條件,如果不能證明,則構成非法解雇。 但是如何證明它,以及如何證明它,是有爭議的。 在現實中,許多雇主並沒有事先告知他們具體、直觀和可量化的轉正條件。 試用期即將屆滿時,他主張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免除其賠償責任。
此時,公司人事部往往透露“為了你好”的意思,“幫”工人計算辦理勞動仲裁程式所需的時間和精力成本,煞費苦心地勸說他主動辭職,甚至像景某一樣,聲稱“就算你去勞動仲裁, 相關部門不會接受,如果您提起法律訴訟,處理期將以'年'為單位”。
荊某**之所以被送上熱搜,引發“工人”的集體憤怒,是因為從她的話語中,人們可以感受到,她並不是公司宣告中所說的“情緒化”,而是一種咬牙切齒、欺負弱者的“惡”,刺痛了所有處於勞資關係弱勢一方的工人的心。
這種“罪惡”體現在她非常清楚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和相應的費用,雙方無法達成協商,即使進入勞動仲裁等爭議解決程式,對於公司來說,所付出的費用無非是履行了法律義務——給予員工應得的賠償。 另一方面,她更意識到保護工人權利的成本。 對於普通人來說,維權是乙個漫長的過程,很可能涉及物質成本,勞動仲裁甚至訴訟所花費的時間、精力和各種費用,在一定程度上讓很多勞動者望而卻步。 即使他們贏了官司,工人也只能拿回本應屬於他們的權利。
從各個層面來看,荊某自我承認“我觸犯了法律”,不僅是對法律的挑釁,也是對普通員工權利的蔑視。 更有甚者,她還恐嚇該員工處於主導地位,例如威脅他失業兩年半。 在更廣泛的情況下,這種威脅和恐嚇可能包括提供惡意的辭職證明、惡意的背景陳述。 這些做法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個人權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社會公平正義。
事實上,勞動領域的焦點並不侷限於“試一試”,像“我違法”這樣的言論也不僅僅是出自荊某。 2024年,某大型網際網絡公司員工在下班途中被曝“因過度勞累而死”後,該公司的社交**賬號發文稱:“看看底層的人,哪乙個不是用生命換錢,我從來沒想過這是資本的問題,而是這個社會的問題, 這是乙個絕望生活的時代,你可以選擇舒適的一天,但你必須選擇舒適的後果,人們可以控制自己的努力,我們可以。 當晚,網際網絡公司解釋稱,該內容是由營銷合作夥伴**業務的一名員工用個人手機發布的,該言論不代表官方態度,並對該言論表示強烈反對。
近年來,在一些企業中,裁員甚至有了“好名聲”——優化和“畢業”,有的用人單位給予了合法合規的經濟補償,有的則試圖用一些“離職的舉動”來降低解雇員工的成本,比如惡意調崗、強迫員工到外地工作,迫使員工自願離職。 一些單位在通知員工辭職後,立即關閉員工網路許可權,將其逐出辦公區域,不為員工保留上班記錄等證據,甚至鬧出員工出公司的鬧劇。
這些事件提醒我們,需要加強對工人權益的法律保護。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宇曾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勞動法是“無牙老虎”,缺乏強有力的執法手段。 《勞動法》第九十條僅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他指出,這裡的罰款不是“應該”,而是“可以”,這是一種可選的執行措施。
有學者在研究中指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雖然逐步完善,但基層勞動行政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仍存在執法力度不足、執法力度不足等問題。 基於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一些地方有關部門對當地用人單位的處理會更加寬鬆,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動力不足。
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部門在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時,往往處於“被動監管”狀態,只有在接到當事人的投訴和舉報後才進行干預。 然而,員工顯然處於弱勢地位,為了保住來之不易的“工作”,除非遇到拖欠工資、非法解雇等嚴重情況,否則不敢輕易維權。
執法力度的缺失,也導致一些用人單位對違法行為接受了相應的處罰,儘管他們不願意讓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部門對材料進行檢查和調查取證,因為違法處罰的成本較低。 勞動監察員沒有採取強制措施和執行的權力,難以真正履行勞動保障監察員的職能。 例如,在查處拖欠工資案件時,違法者為了掩蓋證據、逃避責任,往往採取銷毀登記冊、轉移財產、逃跑等手段,勞動監察員對此無能為力,無權查封工作場所、凍結違法單位財產、 或者限制責任人的人身自由。
從這些背景中,我們可以看出,靜婷婷發出的“我是違法的”聲音,不僅僅是個人的“情感興奮”,而是對違法代價的真實回饋。 要消除這種聲音,勞動法亟需在執法層面“長牙”,增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成本,讓違法行為的成本更加沉重。 同時,也要相應簡化維權流程,確保守法勞動者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維護自己的權益。
*: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