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關於加大生態補償力度的建議》作出答覆。
關於增加生態補償的提案”。
2023年第0287號)。
1.關於加大自然保護區資金轉移支付力度的問題。
**.高度重視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區體系建設,積極探索構建以金融投資為基礎的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支援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區的保護、運營和管理。一是安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貼,支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的補償和恢復,開展專項救助、購買、維護保護設施裝置及相關治理、專項調查監測、宣傳教育等。 二是安排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提公升重要生態功能區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支援地方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上述資金由各省削減,地方政府可以在政策框架內,根據規定協調財政資源和自身財政資源,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支援力度。 我局還與財政部合作,在《國家公園空間布局規劃》和《關於促進國家公園建設的若干財政政策的意見》框架下,支援國家公園建設。 考慮到上述資金渠道,為加強資金統籌,避免重複投資,按照新專項資金的嚴格管控及相關要求,原則上不設立新的專項資金或基金。 下一步,我局將深入落實決策部署,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已出台的政策,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區體系建設。
二是關於合理化和完善管理制度的問題。
**.高度重視生態補償領域的制度性、制度性問題。《國辦關於印發《自然資源部門與地方政府財政權支責任分工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年第19號)明確承認,在國家國土空間利用控制影響下實施的生態補償是與地方政府的共同財政權力, 支出責任由當地政府分擔;地方土地和空間利用的控制、地方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的管理、地方行政區域內土地徵用和轉換的管理和具體實施、受地方土地和空間利用控制影響的生態補償的實施等事項,應當認定為地方財政權力; 支出由當地政府承擔。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要充分發揮首當其衝的主導作用,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落實生態保護責任,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參與, 促進以市場為導向和多元化的薪酬實踐;要逐步完善強力引領、社會有序參與、市場有效調控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和機制。 我局正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抓好有關政策的落實落實。
3.關於加強生態補償立法工作的問題。
《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要“加快法治建設,用法律手段規範生態保護補償行為”。 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使利益與賠償相對應,獲得賠償的權利與保護義務的履行相匹配。 完善考核機制,依法依規加大獎懲力度,嚴格追究責任。 在起草《國家公園法》和修訂《自然保護區條例》時,我局將兼顧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和居民從事環境友好型經營活動的需要,完善自然保護區立法中的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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