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廳、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提高我國世界地質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水平,促進世界地質公園的可持續發展,我局特制定《世界地質公園管理辦法》,現向您發布,供您遵守。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1月 25, 2024.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規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地質公園(以下簡稱“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提高世界地質公園建設水平,促進世界地質公園可持續發展,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地質公園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及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中國的法規和政策。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世界地質公園,是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的具有全球或國際意義的地質遺跡、豐富的自然文化資源、邊界明確、面積適宜的可持續發展區。
第3條這些措施適用於國家世界地質公園的管理。
第4條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國家世界地質公園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運營指導,並作為國家主管部門與教科文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就世界地質公園相關事項進行聯絡。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世界地質公園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運營指導工作。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局負責世界地質公園的日常管理。
國家地質公園網路中心負責組織和開展與世界地質公園網路有關的活動。
第5條世界地質公園建設應當堅持統一管理、科學規劃、重點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6條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立了世界地質公園專家資料庫,為世界地質公園的管理、審查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援。
第7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通過捐贈、技術支援、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世界地質公園的保護、研究、教育、宣傳和推廣工作。
第二章 宣告
第8條國家林業和草原局(NFGA)建立了世界地質公園專案籌備庫(以下簡稱“籌備庫”)。
保護區庫申報表由申報區所在縣級人民填寫,報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申請,經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跨縣級的,市人民**向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越過市轄區,相關市人民**應當共同向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參照上述省內程式,向有關省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聯合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申請專案進行審核,並出具確認函。
第9條世界地質公園的申請分為國內推薦和國際申請兩個階段。
第10條國內推薦程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申請中國推薦區域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全球或國際意義的地質遺跡。
2)具有比較價值的自然和文化資源。
c) 對於單個訂單。1.統一的地理區域,邊界明確,區域適當,陸地、海域和島嶼的所有權不存在爭議。
4)開展地質遺跡保護、科學研究、自然教育、地質旅遊等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5)申報建設得到當地居民的廣泛支援,社群參與度高。
6)有明確的管理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
7)已列入儲備庫,並已參照世界地質公園標準執行一年。
8) 遵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地質公園申報的其他要求。
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查,並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報送下列材料:
a) 推薦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申報區域的名稱、區域和範圍邊界; 資源條件和價值; 保護管理狀況; 審查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等。
2)申請材料。主要內容應包括國內申報; 綜合調查報告; **材料(長度不超過15分鐘); 自我評估檔案(表格A); 省級人民**同意申報檔案; 宣傳等 涉及國家領土主權、民族、宗教、軍事、跨國合作等重大事項的,還應當提交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書。
第11條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現場檢查,召開世界地質公園推薦評審會議,評審通過且對公示無異議的,可確定為世界地質公園候選地(以下簡稱候選地)。
第12條國際申請程式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2款和《操作指南》的要求實施。
候選地應當按照《操作指南》的規定,編制世界地質公園申請意向書和申請材料。
候選人所在地的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國際申請程式當年4月底前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提交申報意向書。 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准後,應當年6月底前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申請意向書。
候選人所在地的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同年9月底前,將省人民**負責人簽字並蓋章的申請材料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於同年11月底前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申請材料。
考生應當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的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
第13條根據《操作指南》的要求,候選人應在提交提名後的第二年接受教科文組織的實地考察。
第14條世界地質公園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客觀、準確。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在申請過程中出現嚴重人為損壞或重要資源受到威脅、虛假或故意隱瞞申報內容、申報進度超過時限等情況,將視為候選網站自動放棄其資格,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在未來兩年內將不再受理有關省份的世界地質公園申請。
第三章 重新評估和範圍調整
第15條教科文組織應定期對世界地質公園進行重新評估。 複評分為文案評審(主要包括總結和工作進度報告)和現場評審。
第16條世界地質公園應當按照《操作指南》等規定編制總結和進展報告,在重新評價前一年的5月至7月期間將國家地質公園網路中心審查的總結提交教科文組織,並於同年12月底前將工作進展報告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准後,於當年1月底前提交教科文組織。
世界地質公園應由教科文組織根據《操作指南》的要求進行實地考察的重新評估。
第17條世界地質公園可以申請區域調整。
調整面積(增減面積之和)小於原面積10%的,按照《操作指南》的規定編制面積調整申請報告,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當年10月底前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准後,於同年11月底前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調整後的面積大於等於原面積10%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世界地質公園國際申請要求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第18條申請變更世界地質公園名稱的,應當按照《操作指南》的規定編寫更名申請報告,世界地質公園原申請單位報省人民**批准後,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於10月底前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申請當年,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准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應當於同年11月底前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報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19條世界地質公園的管理應當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資源保護和區域可持續發展工作。 世界地質公園與自然保護區重疊的區域,也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的相關管控要求。
第20條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機構履行有關國際法規和宣言承諾,為世界地質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世界地質公園,相關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和世界地質公園申報單位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第21條世界地質公園管理局應制定保護管理制度,制定發展行動計畫,並建立世界地質公園**、資料庫和檔案庫。
發展行動計畫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地質遺跡保護、資源調查監測、解說系統建設、自然教育與地球科學旅遊、地質公園管理與能力建設、社群發展規劃、宣傳推廣、網路交流與合作、資金投入與保障等; 等。
發展行動計畫的編制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群居民和專家的意見,並與世界地質公園範圍內各自然保護區的國土空間規劃和規劃相銜接。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局應按照其發展行動計畫開展工作,並在評估週期內細化任務,確保世界地質公園有序發展。
第22條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制度,完善設施建設,加強與科研機構和社群的合作,提高公眾對世界地質公園的認識。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局履行世界地質公園網路成員職責,參加世界和區域地質公園會議,建立姊妹公園,加強國際交流,培訓和運輸世界地質公園評估員,按時繳納會費。
第23條世界地質公園管理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世界地質公園管理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資源保護與管理、發展行動計畫實施、自然教育與地球科學旅遊、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等,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彙總,並於同年2月底前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第五章 附則
第24條使用教科文組織世界地質公園標誌應經教科文組織授權,並遵守有關標誌使用規定。 嚴禁商業用途或授權第三方使用。
第25條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在申報、重新評估、範圍調整等過程中,依法使用、交換和保管檔案、資料、圖紙。 所有與秘密有關的材料在報告前應當解密。
第26條根據教科文組織的決定,國家林業和草原管理局將公布世界地質公園的申報和重新評估結果。
申請跨國(邊境)世界地質公園的,另行決定。
第27條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28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