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新的《彩禮司法解釋(附規定)》。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1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近年來社會彩禮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發布了《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消費的公升級,彩禮金額不斷增加,各地從幾萬到幾十萬甚至幾百萬彩禮,對於《婚姻法司法解釋》和《民法典》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返還彩禮的糾紛也有一些規定, 但隨著時間的流逝,彩禮糾紛案件的審理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既然最高人民法院也根據之前各地出現的問題,做出了統一的司法解釋,下面就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規定》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第。

1、進一步明確禁止以結婚彩禮的名義索取財物。

儘管《民法典》第1042條明確禁止通過婚姻勒索財產。 但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再次明確了這一原則,將這一原則作為《規定》第一條的主要內容,表明了法院打擊這一不正當趨勢的決心。

第。

其次,它區分了日常生活中容易與彩禮混淆的幾個金融類別。

首先,《規定》明確,是否為彩禮,應根據支付彩禮的一方的目的、時間、財產價值,以及送禮人和受禮人的事實,以及雙方當地的風俗習慣來確定。

其次,《規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實踐中容易與彩禮混淆的幾個財務類別,包括:一方當事人在節日、生日等特殊紀念日支付的贈與、價值不高的現金贈與; 以表達或增進一方感情為目的的日常消費支出; 和其他價值不大的財務。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上述各類經濟支付的目的是紀念特定節日或增進雙方關係,價值不大的金錢支付不屬於彩禮的範圍。

第。

3.補充,婚約雙方的父母可以作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實踐中,曾發生過婚約雙方父母按彩禮支付和領取的案例,這符合我國某些地區的風俗習慣,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在此基礎上認定,婚約雙方的婚姻或父母可以認定為婚約雙方當事人訴訟案件。需要注意的是,《規定》充分尊重了子女和女兒的婚姻在中國傳統習俗中由父母處理的事實,也充分考慮了傳統習俗和習慣在實踐過程中的影響。 基於上述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對是否將婚約雙方或雙方父母列為當事人作出如下規定:“婚約項下財產糾紛,可以由婚約一方和實際支付彩禮的父母一方作為共同原告; 婚約的另一方和實際收到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在離婚糾紛中,如果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雙方仍然是夫妻。 換言之,在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下,婚約雙方的父母可以作為當事人,但在要求返還彩禮的離婚糾紛案件中,夫妻雙方仍被認定為當事人。

第。

4、除結婚登記要求外,還新增了兩項返還彩禮的規定。

過去支付彩禮是為了達到結婚登記的目的,所以在以往的案例中,結婚登記多是考慮是否退還彩禮的主要因素,但在近幾年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了“閃婚”或“未婚懷孕”等情況, 而單純把結婚登記作為是否返還彩禮的要素,並不能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一種是針對已登記結婚但未同居或結婚時間較短的夫婦。 考慮到男女雙方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但並未公開舉行婚禮或“隱婚”,或者雙方婚後沒有同居,甚至因為婚前了解不夠而“閃現”。 如果認為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則不支援要求返還彩禮,這不利於保護雙方財產的餘額,特別是如果彩禮是在全家人的幫助下支付的。

第二種是針對未登記結婚但長期同居並有“夫妻現實”的“準夫妻”,即使女方未婚懷孕,或未婚生子。 “考慮到雙方已經生活在一起的事實以及保護婦女身心健康的原則,特別是在懷孕或已經分娩的兒童的情況下。 如果認為雙方沒有登記結婚並退還彩禮,則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

針對上述兩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還明確,應當以彩禮和嫁妝的實際使用情況為依據,結合同居生育的事實和雙方的過錯,確定是否返還彩禮和返還的具體比例。

以下是《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詳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本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為正確審理彩禮糾紛案件而制定的。

第一條 按照結婚習俗支付彩禮後,因要求返還彩禮而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第2條禁止以結婚為藉口索取財產。 一方以結婚為藉口,以彩禮的名義勒索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彩禮糾紛的案件,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支付財產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支付時間和方式、財產價值、贈與人、受贈人等事實,確定彩禮的範圍。

在下列情況下支付的財產不是彩禮:

(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場合贈送的禮品或者價值不高的現金禮品;

2)一方為表達或增進感情而進行的日常消費支出;

3)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產。

第四條 夫妻財產糾紛,婚約一方和實際支付彩禮的父母一方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婚約的另一方和實際收到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在離婚糾紛中,如果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雙方仍然是夫妻。

第五條 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要求退還按照習俗繳納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但是,如果同居時間較短,彩禮金額過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和嫁妝的實際使用情況,綜合考慮彩禮金額等事實,決定是否返還彩禮和彩禮的具體比例。 同居的情況和懷孕的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以及當地的習俗。

人民法院在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時,應當綜合考慮彩禮支付人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人家庭經濟狀況、當地風土人情等因素。

第六條 雙方未登記結婚但已同居,一方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和嫁妝的實際使用情況,綜合考慮同居、同居、共同受孕等事實; 根據雙方的過錯等事實,並考慮當地習俗,決定是否退還彩禮及退還的具體比例。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第一、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結案的案件,當事人在本規定施行後申請再審的案件,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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