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借款合同外,以債權轉讓、委託管理資產等方式變相催收借款利息,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虛假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無效。
關鍵詞:民事訴訟、虛假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債權轉讓
2024年10月21日,騰融公司以6年利率向江西銀行借款5400萬元15%,並簽訂《借款合同》。 騰融公司為享受優惠利率,以1061萬元的價格轉讓江西銀行債權,雙方於2024年10月28日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該協議項下的債權為涉案江西銀行的不良債務)。 隨後,騰融公司(委託方)與江西銀行(受託方)簽訂了《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約定由江西銀行負責委託資產的催收,扣除必要費用後的剩餘金額歸銀行所有。 騰融公司起訴終止《債權轉讓協議》,江西銀行返還債權轉讓款,賠償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維持原判。 江西銀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騰榮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騰榮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院認為,騰融公司與江西銀行南昌高新分行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和《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統稱為《債權轉讓及資產委託管理協議》,實際上是雙方簽訂本金5400萬元的借款合同的一部分。
首先,從《債權轉讓協議》和《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的規定來看,兩份協議的內容並不符合常識。 一般而言,騰榮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和涉案資產的受託管理方,本應通過轉讓涉案債權並委託江西銀行南昌高新分行收取獲得利潤,但騰融公司本案並未從債權轉讓和委託管理中獲得任何利益。
其次,騰榮公司從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和《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的目的出發,與江西銀行南昌高新分行簽訂借款合同,向江西銀行南昌高新分行取得5400萬元貸款江西銀行南昌高新支行與騰榮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和《資產委託管理協議》,將10620439與借款合同分開收取51元,並達到剝離不良資產的目的,即涉案債權。
第三,從《債權轉讓協議》和《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看,江西銀行並未實際履行這兩項協議。 根據《債權轉讓協議》的規定和江西銀行一審的自認,江西銀行未按約定將涉案債權及從屬權利移交給騰融公司,而是繼續以自己名義追償涉案債權,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恢復情況並告知騰融公司。
綜上所述:騰榮公司與江西銀行就債權轉讓及委託管理資產表示意思意為虛假,江西銀行收到的10620439為虛假轉讓的51元應確定為當事人在雙方於2024年10月21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基礎上收取的借款利息5400萬元,因此應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瞞的借款支付利息的行為是雙方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該行為的效力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由於騰榮公司未就此提起相應訴訟請求,本院未予審查。
實踐要點]除借款合同外,通過債權轉讓、資產委託管理等方式變相催收借款利息,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虛假意思表示,應認定無效。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第7094號民事裁定;江西騰榮實業有限公司、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集,2024年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