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們將討論 2 個案例。
2010年4月,為了通過發行假票賺錢,馬和另外兩個人在克拉瑪依成立了一家公司。 8月起,該公司開始向廣東某公司開具虛假專項發票。 9月,因為兒子去世,馬回到家鄉照顧葬禮,再也沒有回到克拉瑪依。 但另外兩人仍繼續向廣東某公司開具虛假專項票據,共計稅款70餘元。
2012年,馬在網上被追捕,7年後,也就是2019年,馬向調查機構投案自首。 最終,馬某因犯虛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罰金5萬元。
在一審和二審中,馬及其辯護人都指出,9月馬離職後,另外兩人繼續開出虛假特價票,與馬無關,離開公司對馬來說就是中止犯罪。
下面我們來看看法院的觀點:
法院在闡述了“脫離共犯關係”的判例後,明確指出馬是本案虛假出票犯罪的共同參與者,雖然他於9月離開公司返回家鄉,但馬沒有證據證明他在離開後阻止了另外兩人繼續簽發虛假特殊票的犯罪行為, 並成功斬斷了馬以往行為與離職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因為馬離開後,另外兩人並沒有向其他公司開具虛假的特價票,而是通過向馬聯絡的廣東公司開具虛假特價單繼續獲利,這說明共同犯罪存在連續性,並沒有因為馬的離開而被停職。
因此,馬作為共犯,應對另外兩人離開後繼續進行的虛假發行特別票造成的後果負責。
放棄稅收抵免是否構成中止犯罪?
袁某是一家製藥公司的業務部主管,管理著這家製藥公司關聯的幾名業務員,業務員負責藥品的買賣,增值稅由業務員自己承擔,要麼業務員直接向公司交錢,要麼業務員給公司開一張增值稅專用票據抵扣。 公司只為這些銷售人員提供藥品業務平台,並根據銷售人員的銷售量收取管理費。
就這樣,袁某等7名業務員自掏腰包,從一些藥企那裡購買了大量的增值稅特價票。
袁某和辯護人在二審中提出,袁某在案前已放棄進項稅抵扣並轉出,法院應認定袁某有犯罪。
法院不這麼認為,法院的理由是,袁某虛假開具了增值稅扣除專用票據,破壞了國家稅收管理秩序,損害了國家稅收的合法利益,犯罪已經完成。 犯罪行為發生後,進項稅額轉出,免扣,是悔罪的表現,不構成中止犯罪。
最終,袁某等7名關聯業務員被判虛偽***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內容摘自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0)新02興中8號和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安徽12號興中2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