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海關總署關於優化鐵路快速通關業務模式的公告

Mondo 國際 更新 2024-02-01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支援推動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海關總署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管理辦法》,優化鐵路快速通關(以下簡稱“快遞”)業務模式進出境運輸車輛艙單(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布,經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修正,以下簡稱《艙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2023年12月8日,海關總署發布公告2023年第178號(海關總署關於優化鐵路快運通關業務模式的公告),在保持監管原則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進一步擴大快通業務模式的適用範圍和申報主體,優化海關操作流程,進一步提公升便利化水平。

優化內容一:擴大快通業務應用範圍。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5號(海關總署關於實施鐵路出入境快速通關業務模式的公告,以下簡稱“原公告”)關於疏通西開通國際物流通道,促進中歐班列發展的優化,全面推廣國際鐵路多式聯運班列的快遞服務, 包括中老、中越南國際鐵路貨運班列南開,推動國際鐵路多式聯運班列高質量發展。

優化內容二:明確快遞服務申報主題。

對原《經營企業開展快通業務公告》相關表述進行了優化,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人)或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包括在內。 同時,根據《艙單管理辦法》,增加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作為到港資訊、運輸資訊、到港報告的傳遞主體。

優化內容三:明確快遞業務申報渠道。

在原有通過國際“單一視窗”傳輸鐵路和海關資料總通道的基礎上,增加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人)或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通過國際“單一視窗”直接填寫快遞申請。

優化內容四:優化入庫快遞通的業務運營流程。

申請進站快車的傳送時限,由原艙單原電子資料、鐵路列車進站前放寬至理貨報告傳送前。

在鐵路、海關資料傳輸應用到全傳輸的模式下,通過優化操作流程,減少企業快遞應用中資料項的填寫方式,優化企業與鐵路部門將快遞申請和原始艙單分批傳送給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的快遞申請資訊。企業,將快遞申請和原始艙單資料一次性傳送到海關,使業務流程更簡單、更方便,降低了傳輸資料錯誤率。

優化內容五:明確與快遞溝通相關的海關作業主體。

明確快遞方式下,艙單拼箱、發票、變更手續由裝運地(始發地)統一辦理,方便企業就近辦理艙單業務。 同時,快遞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任何原因需要拆封分揀或者更換貨櫃的,裝運地(始發地)海關應當核實同意,協調通行地海關監督換裝貨物,並書面通知出入境(出境)地海關。

熱點問題解答。

問:申請Express有幾種方式?

答:兩者都有。 一種是原路徑,由進出口收貨人或其第一人向鐵路公司提交運單時,連同快遞申請書,由鐵路部門通過國際**“單一視窗”一次性傳送快遞艙單和快遞申請。 另一種是進出口收貨人或發貨人或其**人在國際**“單一視窗”發起明示申請。

問:在快速通票模式下,我還需要辦理貨物的海關轉賬業務嗎?

答:在快遞模式下,海關可以對鐵路艙單電子資料進行審核、放行和核驗,實現對鐵路班列運載進出口貨物的過境運輸的監管,無需企業單獨申報,辦理海關轉運手續。 國內運輸各節點的資訊由鐵路和海關通過電子資料互動實現,貨物可在邊境口岸站快速轉運。

問:快遞模式下的貨物檢驗操作在哪裡進行?

答:在快遞模式下,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在出入境口岸查驗外,由始運地海關負責查驗放行,裝運地海關負責進口貨物的查驗放行。

問:快遞模式下是否允許提前申報報關?

答:本次優化中,鐵路部門將預分配的艙單轉交給海關和到港狀態進行解綁,出境快遞報關單從入站(即到站)調整為報關後的國運單,並提前申報報關單。

入境快車申請由“鐵路列車進站前”調整為“理貨報告傳送前”,支援提前申報,特快通申請時限延長,節點更加靈活。 **請註明**“海關放行”。

供稿人:海關總署口岸監管司、重慶海關、北京海關。

監製:陶勇。

審稿人:郝一然、包英輝。

編輯:戴軍。

美術編輯:魏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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