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發布微信***
為推動全面保稅區高質量發展全面改革落地,優化綜合保稅區倉儲貨物按現狀分類監管,支援區內直轉業務發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按狀態在分類監管區域內直接轉移倉儲貨物”(以下簡稱區內直接轉移)是指對區內分類監管的非保稅貨物申報轉為保稅倉儲貨物,或保稅倉儲貨物辦理完關手續後,以分類監管形式申請繼續在區內存放的管理模式程式。
2、在區內開展直接轉讓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通過物理隔離設定專門的“等候區”,為海關提供符合監管要求的全方位無盲區監控,貯存時間不少於3個月。與區域內直轉業務無關的貨物不得存放在“等候區”。
2)採用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倉庫管理系統(WMS系統),可實現貨物狀態、存放位置等資訊的全程跟蹤,以及保稅倉儲貨物與非保稅貨物的單獨入庫管理。
3、區內直接轉運前,企業應通過金關二期海關特殊監管區系統申報保稅核銷清單,“清單型別”為“區內直轉”。
4、保稅核查清單核定後,區內企業應將區內直接轉運的貨物存放至“等候區”,在辦理完海關手續前不得擅自移動。 “候車區”同時存放多票區直接轉運的貨物的,企業應按單據單獨放置,並設定明顯區分標誌。
5、貨物在區內直接轉運並存放在“等候區”後,企業應按規定申報報關單,通過金關二期海關特殊監管區系統申報相應的核放行單,並填寫報關單和核放行單“區內直接轉運”的“備註”。
6、企業辦理放行核單申報手續後,應當及時通知海關。
7、在檢驗放行期間需要對貨物進行檢驗的,應在“等候區”完成。
8、區內企業辦理完海關手續後,可將已完成國家轉換的貨物移至相應的倉儲區。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
12月 20, 2023.
公告鏈結**
海關總署關於優化綜合保稅區內貨物分類監管狀況的公告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