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做微商後就不吃**產品了? ”
因為之前家裡人都說過,這些**產品不能吃太多......”
經檢察機關處理案件後,對法律進行了解釋和推理。
嫌疑人承認了主觀知識。
*藥物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沒有節食,沒有運動,只有糖果減肥。 “堅持用藥,乙個是有效的,容易**。” 如果你想**,看到這樣的口號你會激動嗎? 然而,一些買家在食用後會出現口幹、心悸和食慾不振等不良反應。
2023年12月,河南省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胡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肖某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神器”讓人驚慌失措
從2022年2月開始,住在新縣縣的韓女士經常因為肥胖而擔心,於是在網上搜尋並購買了一些**產品,但結果並不理想。
有一天,韓女士在手機上刷短**時,看到有人在宣傳一款名為“青蘇糖”的**產品,聲稱這是純植物提取的“**神器”,不用挨餓,不用***。 韓女士加了賣家林的微信,兩次花了3988元購買了8盒“青草糖果”**產品,服用一段時間後出現頭暈、心悸、食慾不振、失眠等不良反應。 她通過微信詢問林某,林某表示這是正常現象,並表示只要堅持按照服用方法使用,就能達到最佳效果。
又過了一段時間,韓女士發現不良症狀比較明顯,懷疑**產品有問題,在向林某要求退款後報警,但無濟於事。 **迅速開展調查工作,並將此“清秀糖果”**產品送交鑑定機構進行檢測。 經鑑定,本**產品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很快將嫌疑人林某抓獲。 經調查發現,2021年,經營美容店的林和胡聊天時,聽到胡說他因為“青蘇糖果”的產品效果好而做過微商。 事後,林覺得有利可圖,於是在短**平台**胡的朋友圈上曬了一則促銷廣告。 很快,韓女士等3人相繼加林某向他購買,林某以每箱328元的價格從胡那裡購買了**產品,然後以每箱598元的價格賣給了韓女士等人,胡直接發貨給韓女士等買家,共獲利近萬元。
根據林提供的線索,公安機關立即將他的上線胡鎖定起來。 據胡供述,2020年,他通過微信從肖某那裡買了“青蘇糖”供自己使用,隨著身邊諮詢的人越來越多,他開了微商,在朋友圈發布了宣傳廣告,以每盒240元的價格從肖某那裡購買了**產品,然後以268元的價格賣給了林某等人, 298元,每盒328元,獲利2萬餘元。
找出主觀是否知道
2023年3月,犯罪嫌疑人林、胡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移送新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對檔案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後,辦案檢察官訊問了林、胡,兩人都如實供認銷售“青索糖果”產品,但均聲稱不知道該產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辦案檢察官與偵查人員共同分析取證方向。 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知道證據不足,其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為認定有罪,辦案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調查人員獲取兩人的物流資訊、微信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並查詢涉案人員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交易明細,查明兩人主觀知曉是否有依據。
根據林女士的供述,韓女士懷疑**產品有問題時,她在微信上詢問了胡,胡給她發了“青蘇糖”的檢測報告,並告訴她大部分**產品都含有某些成分。
林某的供詞引起了辦案檢察官的注意,辦案檢察官決定自行補充調查,並通過技術手段恢復了林某和胡的所有微信聊天資料,案件的謎團逐漸清晰起來。
“為什麼做微商後就不吃**產品了? ”
因為之前家裡人都說過,這些**產品不能吃太多......面對辦案檢察官的質問,胡變得有些含糊不清。
通過對補充調查材料的分析,辦案公訴人認為,胡明知長期食用**產品對身體有害,並一再強調按照服用方法每天應吃少量食物,足以認定胡具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觀知識。 特別是在林女士的供述中,當韓女士出現不良反應時,胡提到**產品可能含有一些含有***的成分,這說明林已經知道**產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可能性。
最後,在辦案檢察官解釋法律和推理後,胡和林承認他們主觀上知道**產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上游經銷商被起訴
每次胡通過微信聯絡肖某購買“青蘇糖”**產品時,肖某都安排了送貨,肖某可能涉嫌犯罪。 “辦案檢察官指導公安機關調查人員對上游賣家肖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進行調查。
2023年4月,檢察機關出具移送起訴補充通知書,指導上游犯罪銷售物品**、交遞情況、催收記錄等內容。 2023年5月,肖某在到案後對銷售**產品的犯罪供認不諱。
公安機關試圖通過肖某的進貨記錄找到上游**產品的生產者時,發現這些非法商家經營的門店已經下架,**涉案**產品“青某糖”的廠家也已下架,無法繼續深入挖掘。
由於肖某銷售的**產品種類繁多,為了依法準確確定涉案犯罪金額,辦案檢察官多次與偵查人員溝通,雙方認為肖某的資金流向應緊密居中,結合起止時間, 涉案**產品的銷售、交付、過戶記錄,結合涉案**產品的起止時間、銷售、交付、過戶記錄,最終確定全部犯罪金額。
在證據面前,肖某供認了所有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並接受了懲罰。 面對林、胡及其辯護律師要求從寬處罰的要求,新縣檢察院召開公開聽證會,審慎聽取意見。 經公開聽證,法院綜合考慮林某與胡的上下游關係、銷售標的、主觀惡意、利潤等主客觀因素,決定對肖某、胡某提起公訴,並對林某作出相對不起訴。
2023年12月,經**庭審,法院採納了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但是,不起訴林某並不等同於“不起訴”,為了做好“後半條”,讓未起訴人林某真正體會到銷售違禁品的社會危害,新縣檢察院制定並出具了《檢察意見書》,建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林某相應的行政處罰。
**: 最高人民檢察院
程序編輯:u060